觸摸胸部下緣非性騷判猥褻 定讞就要關
2024/11/17 05:30
法官認定林姓補教師有二十二次行為是觸犯刑責更重的權勢猥褻罪,此部分不予易科罰金,也成為林男未來若依此刑度確定,必須入獄服刑的關鍵。(資料照)
〔記者林嘉東/基隆報導〕基隆市一家補習班少東,並在該班擔任補教老師的林姓男子,被控藉輔導課業、在茶水間獨處時,分別觸摸四名女學生的腰部、腋下、胸部下緣與大腿等處,未實際觸及胸部、下體等極私密部位,但法官未用一般人認知的性騷擾罪論判,而是認定有二十二次行為是觸犯刑責更重的權勢猥褻罪,此部分不予易科罰金,也成為林男未來若依此刑度確定,必須入獄服刑的關鍵。
前台北地院法官、志仁國際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李鴻維表示,「猥褻行為」是指為了刺激或滿足自己性慾,做出性交行為之外的色慾行為,若違背受害者的意願,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意願的手段進行猥褻,即構成強制猥褻罪。
李鴻維說,由於林師有廿二次在違反女學生意願下,觸摸胸部下緣等處,若被認定以強暴脅迫等方式為之,是構成強制猥褻罪,本案被告被認定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之,則構成權勢猥褻罪。
一般對於猥褻定義是觸摸到胸部、私密處,本案被告觸摸處並無上述部位,法官應是將胸部下緣等也視為隱私、可引起色慾的部位,認定構成權勢猥褻罪,以其犯下二十二個權勢猥褻罪做出合併處刑三年八月的判決,其餘犯行則可易科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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