弱智女繼承遺產 被帶去結婚 法官請社會處長擔任監護人護產
小檔案》輔助宣告與監護宣告
妹妹發現異狀 聲請輔助宣告
〔記者李立法、羅欣貞/屏東報導〕患智能障礙領有身障手冊的邱女,繼承亡父遺產後,冒出一名陳姓男友,邱女的同父異母妹妹發現異狀,擔心陳男覬覦邱女財產,遂向法院聲請「輔助宣告」,陳男卻將邱女帶往戶政登記結婚,屏東地院發現邱女對丈夫的姓名、電話、工作毫無所悉,且存款遭陳男動用,邱女已達「監護宣告」的條件,法官為此裁定由屏縣府社會處長擔任邱女監護人,以維護當事人權益。
邱女達「監護宣告」條件
卅多歲的邱女,生母在二十多年前與丈夫離婚後便斷絕聯繫,邱女生父再婚後,於八年前身故,邱女繼承部分房產,每月有二、三萬元的租金收入及八千多元的身障補助,由祖母及祖母友人協助處理財務,生活無虞。
與邱女同父異母的二十三歲妹妹去年探視發現,邱女身邊出現一名四十多歲陳姓男友,邱女祖父母過世後,已由陳男保管邱女證件及存款簿,與母親范婦向屏東地院聲請輔助宣告;陳男則趕在法院裁定前,於去年七月間帶著邱女到戶政事務所辦妥結婚登記,成為夫妻關係。
陳男稱想買車從事魚貨生意
屏東地院審理期間,邱女與陳男均未出庭答辯,法院遂指派家事調查官前往兩人住處了解狀況,得知陳男是臨時工,每天會給邱女金錢自行買三餐,邱女心智不足,幾無社交,邱女名下房產租金及身障補助款收入,由陳男打理,邱女在郵局的一筆三十一萬元人壽存款也被解約提領;陳男為此表示,想用這筆錢買車從事魚貨生意。
法官於是安排精神科醫院為邱女進行鑑定,評估邱女患中度智能不足導致認知功能嚴重受損,只能簡單的生活自理,連丈夫的名字、電話、工作都不知道,也不知道自己有多少收入、財產等,更不清楚何時結婚及結婚的目的,已達監護宣告的條件。
法官︰陳男不當使用邱女金錢
法官認為,邱女妹妹及繼母未曾擔任過邱女主要照顧者,且邱女財產狀況有待釐清,兩人不宜擔任監護人;陳男雖名為邱女配偶,但邱女對於結婚的意思表示及辨識能力不足,該婚姻是否具有效力存有疑義,且陳男有不當使用邱女的金錢情形,也不宜擔任監護人,裁定由縣府社會處處長擔任監護人,符合邱女最佳利益,請監護人會同邱女繼母,於二個月內依法定程序開具受監護人的財產清冊並陳報法院。
屏縣府社會處表示,尊重屏東地院的裁定,至於是否對邱女及陳男婚姻提出婚姻無效訴訟,還需要進一步觀察與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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