罕見罰則!1次超2車挨罰 抗罰敗訴
道交條例第47條 5款規定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民眾開車時,若遇前方車輛龜速且於可「超車」路段,通常會在限速範圍內超越前車,不過,多數的駕駛人並不知道超車有相關的規定,尤其一次連超二輛車以上即違規,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最重可罰二四○○元;然而,此規定因權責單位不常使用,堪稱「罕見」,民眾往往被開單後才得知已違規,新北市就有一名男駕駛違反此項規定吃上罰單,他很不服氣,提起行政訴訟盼免罰,不過,法院仍判他敗訴。
去年六月卅日,這名男子開車行經新北市新店區新屋路二段,因一口氣超越前方兩輛汽車,被人檢舉,新店警分局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在前行車 『連貫』二輛以上時超車」,予以舉發,罰鍰最輕一二○○元、最重二四○○元。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對男子裁處最低罰鍰一二○○元、記違規點數一點。
但男子認為,從檢舉影像可知,當時他開車從左方車道要超越前車時,前車突然加速趨近前方的另部檢舉人所駕駛的汽車,他因此被迫一口氣超越前車及檢舉人的車輛,且檢舉人後來開車逕自從他的車輛右側超車,已違反道交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三款「從右側超車」規定,不應檢舉他,提告抗罰。
交裁處解釋,依檢舉影片可認定男子一口氣超越前方「連貫」的兩輛車已違規;且道交條例第一○一條第一項第五款明定:「駕駛超車須行駛至安全距離後,經打方向燈再切進原車道」,男子也未依規定切進原車道,開罰沒有問題。
台北地院行政訴訟庭說明,「超車」指的是在同一車道上行駛的前、後車輛,當後車變更行進路線,依序從前車側方駛出、併行、通過、超前後,再駛回原車道內。
北院︰檢舉人違規 男子也無法免責
從檢舉畫面得知,男子開車跨越至「對向」車道再連續超越兩輛汽車,構成「在前行車『連貫』二輛以上時超車」的違規行為,縱使檢舉人有其他違規行為,男子也無法免責,北院因此判男子敗訴,應繳罰緩。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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