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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村貴頭屋鄉長任內 收賄賣官// 國民黨苗縣議會黨鞭 判9年4月須入獄

2022/07/14 05:30

苗栗縣議會國民黨團書記長縣議員江村貴,在頭屋鄉長任內收賄賣官,判刑9年4月定讞。(資料照)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擔任苗栗縣議會國民黨團書記長的縣議員江村貴,六年前在苗縣頭屋鄉長任內賣官,收受兩名爭取鄉公所清潔隊員職缺的人事紅包各四十萬元,苗栗地院、台中高分院皆依貪污治罪條例「不違背職務收賄賂罪」將他判刑九年四月、褫奪公權五年,江上訴三審,昨天被最高法院駁回,全案定讞;江村貴除須入獄,縣議員職務也將被解職。

兩職缺紅包百萬 江分80萬

判決指出,江村貴於二○一六年二月擔任頭屋鄉長時,透過當時的頭屋村長彭正榮,共同基於職務上收受賄賂的犯意聯絡,由彭出面收受兩名鄉民各五十萬元,當做核定錄取兩人為頭屋鄉公所清潔隊員的對價,彭拿到的百萬元人事職缺紅包,由江村貴分得八十萬元、彭得款廿萬元。

一審苗栗地院審理時,江否認收賄,辯稱是簽賭中獎的彩金,但彭正榮和兩名行賄者都坦承行收賄,且有帳戶交易明細等資料為證。法官審酌江村貴身為鄉長,竟罔顧選民付託,敗壞官箴,且居於全案主導地位,依觸犯兩件不違背職務收賄罪,各判處八年徒刑,合併應執行九年四月、褫奪公權五年,並宣告沒收八十萬元賄款。彭男於偵查時自白及繳回廿萬元,獲減刑輕判一年半、緩刑五年,彭未上訴,獲判緩刑確定。

全案定讞 縣議員職將解除

江村貴上訴,二審台中高分院雖對部分事實認定不同而撤銷一審判決,但不影響收賄認定,仍判江九年四月。江上訴三審,最高法院昨評議後認為,二審判決的認定、量刑沒有違誤,江的上訴主張都已由二審審酌並詳加說明過,欠缺上訴理由,因此駁回上訴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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