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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被害人舉證 可告強制罪

2020/12/23 05:30

無聲電話狂擾「小三」,律師表示受害人可告強制罪。(資料照)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桃園鄭姓女子連續2個月狂打無聲電話騷擾謝姓女子,鄭女被警方依違反社維法第68條送辦,法院判決不罰;律師周武榮表示,司法實務上近年已接受此種長期打無聲電話或按門鈴騷擾,構成刑法妨害自由罪章的「強制罪」,妨害被害人的人身行動自由權,被害人沒有義務一再忍受接聽後不說話的電話,致電者使人行無義務之事,即涉嫌強制罪,舉證重點在於撥打的頻率和次數已達到騷擾程度。

周武榮認為,被害人在民事方面,也可主張人身自由權被侵犯,造成精神痛苦、工作與生活上的困擾,在親友、同事面前尷尬無奈,甚至為此而漏接重要電話,舉證請求對方賠償非財產損失。

周武榮說,社維法第68條是用於規範維護公共場域的安寧秩序,而此案是針對個人所為,侵犯的是個人自由法益,未涉及公眾權益,法院判不罰有其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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