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偵法修法/裝GPS監控 須檢同意
2020/09/10 05:30
科技偵查法重點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現行刑事訴訟法與通保法跟不上科技腳步,未把GPS、植入木馬程式等手段寫入法條內,在「法無明文」的狀況下,即使檢察官想跟法官聲請這類工具的監聽票,法官也無從核准,更令人難以想像的是,使用廣泛的「空拍機」,也可能成為非法監控的儀器,故本次「科技偵查法」草案一次列入這些技術,讓警調等偵查機關不用走在鋼索上辦案。
空拍機追緝 逾30日要檢點頭
從業餘的景觀拍攝到專業的國土勘查,空拍機的使用愈來愈普及,但若用來作為監控嫌疑人的工具,卻可能有涉及「領空權」和「隱私權」的問題,為了釐清法理上的爭議,草案規定,調查犯罪及蒐集事證而實施的「空中」監看、拍照、錄影等行為,只要是針對非隱私空間,警調有權先施作。
法務部解釋,因為空拍機或無人機監控的是公共空間,侵犯隱私的程度較低,故授權警調可先進行,但若超過30天,長期干預人民基本權的疑慮較高,必須獲得檢察官同意才能繼續執行。不過,如果空拍機的拍攝方向,是從外窺視住家內部,如:拍攝嫌疑人在家的生活起居情形,隱私侵害度高,一律需由檢察官向法官聲請核准才能進行。
而安裝GPS因可記錄嫌疑人行蹤,警調必須取得檢察官同意,才能進行監控,但若超過2個月,足以分析出嫌疑人的基本生活軌跡與樣貌,侵害基本權程度大增,此時,檢察官必須向法院聲請,才能繼續監控。定位偵防車(M化車)攔截手機訊號、用軟體追蹤手機位置等手段亦比照辦理。另外,紅外線熱像儀,藉由鏡頭測得室內的溫差,判讀內有幾人或是室溫是否適合種植大麻等資訊,這類非侵入性的蒐證,未來也可望合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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