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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非法逼驗尿 男認了吸毒仍判無罪

2018/12/05 06:00

士林地院審理認為,即便驗尿結果呈陽性,但童男並非經拘提或逮捕到案,警員已違反刑事訴訟法,屬程序違法,判童男無罪。(資料照)

搜索沒扣到毒品 硬採尿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警方持搜索票到毒蟲童雲慶住處搜索,雖沒扣到毒品,仍將他帶回執意採尿,驗尿結果呈陽性反應,童男被依毒品罪嫌起訴,不過他辯稱,當時已表達:「我不自願驗啦!」認為警方程序不合法。士林地院審理認為,即便驗尿結果呈陽性,但童男並非經拘提或逮捕到案,警員已違反刑事訴訟法,屬程序違法,判童男無罪。

拘提、逮捕 才可逕行採尿

有吸毒前科的童男是治安人口;去年11月22日,警方持搜索票進入他住處搜索,當下雖未扣到毒品,仍將他帶回派出所驗尿,後被依法起訴。

童男在法院審理期間說:「警員什麼都沒扣到,進到派出所後卻強迫我採尿,我才簽名,警員做法有程序不合法問題。」但警員辯稱,事先經童的同意才採尿,童在驗尿結果呈陽性反應後,也承認吸毒。

為釐清當日採尿過程,法官特別勘驗警詢筆錄及錄音光碟發現,警員當下詢問:「是自願接受警方採集尿液檢體送驗嗎?」童男回:「我不自願啦!」警員再問:「尿是不是你的啦?」童又回:「我不要採不行啦!」等語,因而認為,既然童已明確表示非自願驗尿,且確實未在他的住處扣得任何物品,是否在他自由意志下同意採尿,仍有疑問。

程序違法 尿液陽性仍無罪

另,依刑事訴訟法第205條之2規定,若遇調查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之必要時,對於經「拘提」或「逮捕」到案的疑犯或被告,得不經同意採取指紋、掌紋或腳印等;認為有理由採取毛髮、唾液或尿液時,同樣可採取。

但法官解釋,該法條立法意旨在於,偵查階段若未即時行採集行為,將無從獲得有效證據資料,才會賦予警察不須令狀或許可,即得干預、侵害被告身體的特例;不過依警員證詞可知,童男並非經拘提或逮捕到案,後來強制採尿行為不符該法條規定,因此判無罪,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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