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期已過 房東進屋仍挨告
檢起訴 法官判無罪
〔記者項程鎮/台北報導〕房東要小心了!就算房屋組約已到期,但若房客未搬,如未徵得房客同意,到底可否進入房內修繕,法官和檢察官見解不一,台北發生一案,檢察官認為房東涉嫌侵入住宅、把房東起訴,幸而台北地院認為房東非無故侵入住宅,判決房東無罪。
判決書指出,30歲出頭的郭姓女子在93年9月間,將位於台北市木新路景美女中附近的房子租給張姓女子,言明租約只有1年,到94年9月19日屆滿,不過張女未按時搬遷,剛好房子有漏水,郭女遂約水電工修房子,並與親友到租屋處勸張女搬家,還找管區員警到場協助。
郭女表示,租約到期前還以存證信函告知房客張女不再續租,但張女置之不理,還反咬她侵入住宅,真是豈有此理。
張女表示,她願意到派出所協調,但房東一群共6個人趁她開門要去警局時,就直接進屋內坐在沙發,請也請不走,她只好找警察來。
張女強調,她的女兒在95年7月間將高中畢業,郭女當初口頭同意租約延長到她女兒畢業,現在卻翻臉不認人。北院合議庭認為郭女等人是在張女同意後才進入屋內,與張女協商搬遷事宜,後經警方協調,就離開房子到派出所作筆錄,因此並非無故入屋;本案可上訴。
保障權益 租約最好公證
記者項程鎮/特稿房東與房客的租賃糾紛時有所聞,法界人士指出,房東和房客訂定房屋租約時,兩造都應先把租賃契約內容協調好,特別是爭議最多的「解約」情形,更應該在契約上「說清楚、寫明白」。
法界人士強調,如雙方能到法院公證租約更好,因為根據公證法規定,公證後的租約可作為「執行名義」,如有違約情事,就能直接要求法院進行強制執行,免去房東到法院打民事官司,要求房客返還房子的困擾。
房客的權益,由於當初立法者認為房客是經濟上的弱勢者,因此法律較保障房客權益,所以房客在法律保障方面較不用擔心。
不過如碰到不講理的房東,隨便進入房子內,除可用刑法的侵入住居罪限制上述行為外,如房東擅自丟棄房客財物,房客可以房東觸犯刑法的強制罪,提起民事侵權行為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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