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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教狼師3度在女廁、公車亭非禮弱智少女 一審8年改判2年半

2024/09/25 13:33

高等法院。(資料照)

首次上稿11:54
更新時間13:33(新增判決理由)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新北市某國中一名特教班男老師,2年前與一名輕度智能障礙的14歲女學生,先後在學校女廁、公車候車亭發生3次性關係,一審基隆地方法院依3件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乘機性交罪,將他判處8年徒刑;二審高等法院審理後認為少女說詞前後不一,認定僅成立1件公車亭乘機猥褻罪,改判2年6月,另2件改判無罪。可上訴。

高院指出,2件由有罪撤銷改判為無罪的主要理由,是因少女的指述前後歧異,且事證資料無法補強她指述的真實性,證據不足;有罪的部分,則是男老師在公車亭染指被害少女一次,因為男老師供述承認有親吻、撫摸少女,得以補強少女的指控,因此認定成立乘機猥褻罪,但不構成乘機性交。

基隆地檢署起訴指出,該國中特教班14歲女學生有輕度智能障礙,2022年6月間她的姑姑發現她行為異常,追問得知她被學校特教班男老師發生3次性關係,氣得到校方舉發並報警。

被害少女指控,男老師前年4月、5月間,分別在學校1樓女廁、住處公車站候車亭,先親她、摸她臀部後,與她發生3次性關係。

法院審理時,男老師辯稱他對學生有求必應,學生有要求,他就會做到,自認答應女生到公車亭碰面是一種疏失,但矢口否認和女學生發生性關係。

一審基隆地院認定,被害人對男老師心存好感,有寫紙條給男老師表示感謝,沒有誣指動機,且她的歷次事實證述大致相符,指證歷歷,情節顯非虛構,認定有罪,3件加重乘機性交罪各判處4年至4年2月徒刑,合併應執行8年。

經上訴,高院二審今天撤銷一審判決,改判2年6月,仍得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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