啟新社福會興訟王姓董事資格不符 高院判決出爐
啟新社福會興訟指王姓董事資格不符,一審判啟新社福會敗訴,全案上訴後,高等法院今判決上訴駁回,仍判啟新社福會敗訴。可上訴。(記者楊國文攝)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桃園縣(已改制為桃園市)私立啟新社福會指控王姓董事因違反禁止讓渡規定,其不具福德祀會員代表資格,因此提告主張王男不得被選為啟新社福會董事,一審被判敗訴,上訴後,高等法院採信一審見解,今仍判啟新社福會敗訴,可上訴三審。
桃園縣私立啟新社福會提告指出,啟新社福會是由桃園縣境內32個神明會捐助財產所成立,依捐助章程第5條、董事暨代表產生辦法第1、4、7條等規定,其董事應先由各捐助神明會的自然人會員推選會員代表,再自各會員代表中遴選。至於各捐助神明會的會員代表,由各該神明會自行推選,如有死亡或出缺時,由原神明會辦理補選,若補選有困難,得由原會員代表的繼承人繼承,但禁止讓渡會員代表資格。
啟新社福會認為,王姓董事因為是神明會福德祀(北勢)會員代表,被選為啟新社福會第5屆董事,但其福德祀會員代表資格,是繼承自其父親,而其父親是受讓自其兄,違反禁止讓渡的規定而屬無效,因此訴請法院確認王姓董事並無會員代表資格,因此不得擔任啟新社福會第5屆董事。
王姓董事指稱,啟新社福會之前已對他起訴,主張他並無福德祀會員代表資格,請求確認他和啟新社福會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經最高法院裁定駁回確定,卻又再度主張他並無代表資格,不得擔任啟新社福會第5屆董事,並無理由。
桃園地院審理認為,啟新社福會於2015年間對王姓董事起訴,主張王的會員代表資格是由父親自其胞兄受讓,再由他繼承,應屬無效,已被最高法院裁定駁回確定,又以同一事由,爭執王姓董事並無福德祀會員代表資格,不具擔任啟新社福會董事資格,並無理由,判啟新社福會敗訴。全案上訴高等法院。
高等法院審理後,採認一審見解,仍判啟新社福會敗訴。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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