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名「志豪」被網路攻擊好吃虧!法官認定:菜市場名難辨識真實身分
2024/01/25 11:07
法官引用成語「曾子殺彘」典故,認定駡人「彘」並非絕對帶有貶意。(翻攝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
〔記者黃佳琳/高雄報導〕張姓男子與沙姓男子發生行車糾紛後,張男竟在網路痛駡沙男夫婦,還把他和2個小孫女的照片PO網公審,被法官判賠6萬元;沙男勝訴後,將判決書內容PO到張男文章留言處,並把張男的名字「志豪」改為「痣豪」和「彘豪」,張不爽反告求償9萬元,但法官認為「志豪」是台灣男性菜市場名字前10名,難以辨識真實身分,且「痣」和「彘」都沒貶意,因此判張男敗訴。
判決指出,沙姓男子在與張男的官司勝訴後,將判決案號和主文內容,PO到張男當初在網路駡他的文章下方留言,還把張男的名字「志豪」改為「痣豪」,又跑到張男在發表的網路文章下方,將自己原本的留言暱稱改為「彘豪」,讓張姓男子超不爽,認為「彘」的字義為豬,沙男是在影射他是豬,因此提告求償9萬元。
高雄簡易庭審理時,沙男辯稱,「痣」為皮膚上所自發產生的局部性斑點或突起,或為色素細胞或血管性、表皮性或其他皮膚組織增生,屬人體常見生理現象及表徵,並無詆毀張男或侵害其姓名權、人格權之意;且他把自己的暱稱為「彘豪」,也沒有達到「觀其代號、暱稱必知其為何人」程度。
法官認為,沙男張貼的判決書並非憑捏造,根據「臺灣男生菜市場名、第一名不是志明」、「2023最新菜市場名」等資料,可見同名為志豪的我國男性人數眾多,一般網路使用者顯難藉由暱稱辨識出張男的真實身分;而「彘」一字,可連接使用於「曾子殺彘」等典故,意指人言而有信,可見「彘」並非絕對帶有貶意,因此認定張男的姓名權、人格權未受侵犯,請求賠償9萬元無理,判他敗訴,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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