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交所前經理接受招待喝花酒案逆轉 高院依證交法改判1年徒刑
台灣證券交易所。(資料照)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前台灣證券交易所電腦作業部許姓經理,被檢舉接受廠商招待喝花酒,獲取4萬5千元不法利益,換取他提供證交所資訊設備規劃的作業情形給廠商,並協助修改廠商投標文件內容,而以議價方式取得標案,被檢方依違反證券交易法起訴,但一審認定罪證不足判許無罪;上訴後,高等法院依許男和廠商對話紀錄、採購資料證據,認定許男罪證明確,今依證交法的「不違背職務收受不正利益罪」改判1年徒刑,可上訴。
判決指出,許男自2010年2月至2016年2月擔任台灣證交所電腦作業部經理,負責證交所內部電腦、網路系統軟硬體資訊設備維護、機房建置及協助採購業務。
許男明知證交所系統規劃廠商的施姓協理希望他在職務範圍內,協助公司取得證交所相關採購案件情資,仍自2013年4月起,3度接受施男招待至有女陪侍的酒店飲酒作樂,期間所有飲酒、女伴陪侍、出場費用合計約4萬5千元,許男則將證交所資訊設備規劃的內部作業情形等資訊提供給施男,並協助施男和其任職公司人員進行作業研究及建案規劃或修改該公司投標提案文件的內容,提升該公司於證交所採購標案得標機率,而於2013年5月,以議價方式取得標案金額150萬元的信義備援機房非交易UNIX系統二資中心搬遷案(二資中心搬遷案)。
台北地檢署偵查後,依違反證交法第172條第1項不違背職務收受不正利益罪,將許男起訴,最重可判處5年徒刑。一審審理認定許男罪證不足,判他無罪;檢方不服,上訴高等法院。
高院審理時,依多位證人的證述、許男和施男間的LINE對話紀錄、證交所函文所附簽呈、採購資料、採購原則等證據,及許男供認接受招待等情形,認定許男罪證明確,今依證交法的不違背職務收受不正利益罪,判他1年徒刑,可上訴。
至於許男另被指控從2013年至2015年止,多次接受施男喝花酒,協助施男任職公司取得另25件標案,高院維持一審見解,仍認定罪證不足,今判決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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