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違反酒測程序 5度酒駕累犯男醉上道獲判無罪
有多次酒駕前科的新北市邱姓男子去年騎機車上路,被警測得其酒測值0.25毫克,遭檢方起訴,高等法院認定酒測是違反程序取得,酒精測定紀錄表無證據能力,判邱無罪定讞。(記者楊國文攝)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有多次酒駕前科的新北市邱姓男子去年6月傍晚騎機車時,被熟識的黃姓警員發現「騎車不穩」,懷疑邱酒駕,一路尾隨到邱的住處前,要求「你幫我吹一下」,邱以「中午喝的」拒絕酒測,最終仍被測得酒測值0.25毫克,遭檢方依公共危險罪起訴。不過,士林地院以黃員任意攔查實施酒測、高等法院則認為黃員未獲邱同意、且未取得許可書狀即進行酒測,認定酒測違反法定程序,酒精測定紀錄表無證據能力,均判邱無罪,全案定讞。
邱男自2014年起共5度被查獲酒駕,被判2至6月不等徒刑確定,最後一次於2020年6月10日執行完畢。
去年6月22日下午5時38分,邱男在新北市淡水區騎普通重型機車時,被騎機車巡邏的黃員發現疑似「騎車不穩」、「車速過快」,懷疑邱酒駕,即尾隨到邱的住處,指他身上有酒味,拿出酒測棒要求「你幫我吹一下」等話。
邱否認酒駕並拒絕酒測,稱「只喝保力達」,而且是「中午喝的」,但黃員仍對邱進行酒測,測得酒測值0.25毫克,被檢方依公共危險罪起訴。
士林地院勘驗黃員的密錄器,發現邱並無「騎車不穩」等情形,認定邱是遭黃員任意攔查,加上黃員未告知具體違法情事即實施酒測,違反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的正當法律程序原則,該酒測程序不合法,判邱無罪;檢方提起上訴。
高等法院認為,黃員知悉邱有酒駕紀錄,經詢問邱為何有酒味,邱告知「中午喝的」,可合理懷疑邱有酒駕而要求酒測,未違反警察職權行使法規定。
不過,高院指出員警對民眾酒測屬對身體檢查的強制處分,除非在民眾充分理解下取得同意,原則上應依刑訴法第205條之1規定,經法院或檢察官事前許可,並核發鑑定許可書才可實施酒測;若情況急迫,得先酒測,須24小時內陳報檢察官許可。
高院認定,黃員未取得邱的同意即實施酒測,黃員事後也未取得檢察官核發的鑑定許可書,故黃對邱實施酒測的身體檢查強制處分,不符刑訴法規定,該酒測結果是違反法定程序取得,酒精測定紀錄表無證據能力,此外,邱的自白不得不能作為有罪判決的唯一證據,判邱無罪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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