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子弒父成北院第二件國民法官案 中籤審判長黃怡菁曾審立委收賄案
2023/05/15 13:31
兒子弒父案成北院第二件國民法官案,中籤審判長黃怡菁曾審立委收賄案。(北院提供)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台北地院第二件適用國民法官法審理案件,是新北市新店區兒子弒父的人倫慘案,經北院上午抽籤,由刑12庭審判長黃怡菁受命承審,同庭郭又禎、劉庭維陪席;此外,下午4時20分將由審判長林鈺珍、法官吳玟儒與洪甯雅組成另一個合議庭,決定凶手續押或暫行安置。
黃怡菁為司法官學院46期結業,曾承審立委收賄案;律師轉任的法官郭又禎則比照53期;55期的劉庭維,曾審理投保中心就遠航財報不實求償案、陳佩琪向三立求償案、黃季敏向葉吉堂求償案、板信大直分行強盜案。
北院稍早說明,本次為求分案公平、公正、透明,採公開隨機方式抽籤,首先抽籤決定本次抽籤手,再抽籤決定本案承審法官,第三次抽籤則決定負責處理在押被告移審強制處分、檢察官聲請暫行安置的法官。
至於何謂暫行安置?檢察官聲請暫行安置是什麼?法院如何處理?後續效果為何?北院解釋,暫行安置指的是,兼顧刑事被告醫療、程序保障及社會安全防護的需求,屬加強社會安全網的一環;暫行安置制度部分,則是刑事程序中,當精神疾患觸法者犯罪嫌疑重大,且具有危害性、急迫性時,檢察官可以聲請、法院也可在審判中依職權運用暫行安置制度,決定是否暫行安置及期間(6個月以下)。
而法院裁定被告應暫行安置後,檢察官應依裁定內容,令入司法精神醫院、醫院、精神醫療機構或其他適當處所,施以暫行安置。不過,當暫行安置的原因或必要性消滅或不存在,法院應撤銷暫行安置裁定;檢察官、被告、辯護人及被告輔佐人,也得向法院聲請撤銷。
北院庭長兼法官莊書雯負責抽籤。(北院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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