吃裡扒外收廠商「好處費」1億元 前協理判賠鴻海千萬確定
鴻海精密工業公司的子公司富泰華工業前協理翁世芳,以篡改測試驗收結果,指示及建議公司以高於市場價格採購產品等為條件,向合作廠商收好處,鴻海以他違反誠信廉潔約定提訴求償1000萬,一審和二審審理後判翁世芳應賠償1000萬元,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路透資料照)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鴻海精密工業公司的子公司富泰華工業前協理翁世芳,以篡改測試驗收結果,指示及建議公司以高於市場價格採購產品等為條件,向合作廠商收好處,鴻海以他違反誠信廉潔約定提訴求償1000萬,一審和二審審理後判翁世芳應賠償1000萬元,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
翁男原本任職於鴻海精密,被指派前往深圳富士康觀瀾科技園區的富泰華擔任產品開發部門協理,卻與同公司產品研發處下屬自動化系統設計部經理翁亦鋒合作,找上由廠商趙躍慶掌控的策維及圖德公司,約定洩漏打樣規格參數、派工程師協助解決相關技術問題與生產、私自篡改測試驗收結果,建議與指示公司以高於市場價格採購該廠商產品。
翁男2人以此為條件要求給「好處費」,2012年至2014年間,趙某依約給付共2792萬餘元人民幣(約1億2782萬元新台幣),並替翁世芳女友、翁亦鋒妻子買社保,總獲利高達2799萬餘元人民幣(約1億2814萬元新台幣);2人行為經中國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後,判翁世芳8年徒刑、翁亦鋒8年2個月。
鴻海在台提民事求償,認為翁世芳違反當初所簽的「誠信廉潔暨智慧財產權約定書」,求償新台幣1000萬元;鴻海並指,公司可請求款項超過此金額,因考量曾合作之情,僅先求償1000萬,亦願理性商談,翁無視善意,屢以敵對態度刁難,不願和諧處理,公司實已盡所能為容忍。
翁世芳則主張,鴻海應提出約定書正本而非影本,且違約返還「最近3年」報酬是指「自通知時起回推3年」,故應從起訴狀送達日起算,依此來算,他這3年並未領取鴻海任何報酬。
判決書指出,約定書確是翁男本人簽名無誤,應是真實可採,而「最近3年」是指翁男從鴻海實際領取報酬的最末3年計算,即101年、102年、103年度報酬共1443萬餘元,鴻海請求給付1000萬元,當屬有據。
一審新北地院、二審高等法院都判翁應如數賠償,最高法院今駁回上訴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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