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警2度偷拍同所女警洗澡 判刑10月並賠83萬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台北市警局中正一分局仁愛路派出所陳姓警員(已調職),二度偷拍女警洗澡,但陳員想以60萬元和解時,卻要求女警須撤告也不得洩漏和解內容,因此遭刑事一審認定沒有悔意,依2個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罪,判他10月徒刑;民事一審近日再判他應賠償女警83萬多元。
陳員於去年9月4日下午5時許趁女警洗澡時,拿手機越過淋浴間隔板,竊錄其身體隱私部位;同年月20日,陳員再度犯案時遭女警發現,趕緊穿衣攔阻,要求陳員交出手機後向主管報告。
台北地院刑事一審認為,陳男身為員警,本應潔身自愛、奉公守法,竟在執行警察勤務的派出所內,用手機竊錄女警沐浴畫面,視女警隱私為無物,造成女警心理嚴重恐慌及不安全感。
且陳員一度宣稱「誤以為熟識的男同事在洗澡,才惡作劇錄影洗澡畫面,沒想到是女警在洗澡」,遭刑庭法官認定企圖以誤會一場,掩飾自己犯罪行為,讓女警在職場上遭受同事誤解小題大作。
另,陳員想以60萬元和解時,卻要求女警須撤告也不得洩漏和解內容,否則得支付違約金。刑庭法官認為,陳員所謂的「商談和解」,無非僅是以討價還價方式,達成使女警撤告的目的,並非出於深刻的悔悟而真摯的以金錢賠償以減少女警傷痛,依法判刑10月,得易科罰金30萬元。已上訴高等法院。
女警另透過民事求償主張,被害後身心痛苦不堪,日常生活備受影響,隨時擔心遭人窺視,因此求償醫藥費、精神慰撫金等共163萬多元。
北院民事一審認定陳員應賠償醫療費、薪資損害、諮商費等共13萬多元,另因陳員身為警察,明知他人身體權、健康權及隱私權均受法律保障,仍在警察值勤的工作場域偷拍女警洗澡,導致女警在心裡受創,也必須繼續在同一或類似場域執勤,甚至在未來辦理類似情節案件時,反覆回憶自身受害經驗,認應賠償精慰撫金70萬元,總計判賠83萬多元。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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