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殺人犯申請假釋被駁 依新修法令爭取翻盤也失敗

2021/12/13 16:16

屏監朱姓重刑犯假釋申請被駁回,提告拚翻盤機會,屏東地院卻判他判訴。 (記者李立法攝)

〔記者李立法/屏東報導〕屏東監獄朱姓重刑犯依「監獄行刑法」修正後賦予受刑人的權利,對假釋審查委員會駁回他申請假釋的處分採取司法救濟,透過行政訴訟尋求翻盤,屏東地方法院審理後,認為屏監假審會無評斷失當或濫權情事,駁回朱男請求。

朱男在2003年間因強盜殺人被判處無期徒刑,適用舊法服刑滿15年後得申請假釋規定,朱男自認服刑期間表現良好且達假釋門檻,於今年2月申請假釋卻未獲准,提起復審後仍被假釋審查委員會駁回,朱男認為駁回理由失當,遂提告爭取翻盤。

屏東監獄假審會依法務部「假釋案件審核參考基準」,考量朱男犯行情節,犯後態度(含在監行狀)及再犯風險(含前科紀錄)等3大面向後,認為朱男強盜被害人財物,以膠帶纏繞口鼻,再持棍棒毆打被害人頭部致死,手段兇殘,犯行情節非輕;犯後未給付被害人家屬和解金,態度非佳,綜合判斷朱男悛悔情形後,決議不予假釋。

朱男認為,他在監獲獎6次,教化及操行表現良好,且有具體更生計畫,因服刑無法賠償,須出獄才有能力償還,假審會以他服刑期間未清償和解金或提出清償計畫,就認為他犯後態度不佳,無悛悔實據,顯出於錯誤判斷,法院應撤銷假審會原處分,准他假釋。

屏東地院認為,假審會由各監獄遴選具心理、教育、法律、犯罪、監獄學、觀護等相關學識人士組成,具專業性,依受刑人犯行情節、在監行狀、犯罪紀錄、教化矯治處遇成效、更生計畫等進行綜合判斷,除非有違反法定程序、判斷基於不正確事實或濫用權限等情事,否則法院應予以尊重,該案並無基於錯誤事實判斷或濫權情形,朱男訴求無理,應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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