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夾娃娃機檯擺情趣用品挨罰 店主喊冤:受罰對象應是檯主

2021/01/21 11:23

廖男被查到其開設的夾娃娃機店,擺放情趣用品供民眾夾取,遭開罰2萬元;廖自認檯主不是他,受罰對象應為檯主,興訟請求徹罰。但法院認定廖身為店主,有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的過失,確實應受罰,駁回請求。(圖與本案無關)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去年1年6日,台北市政府商業處查獲廖男開設的夾娃娃機店,擺放情趣用品供民眾夾取,依違反「兒少權法」第43條規定開罰2萬元;廖不服,提告主張檯主不是他,受罰對象應為檯主,請求撤罰。台北地院認為,縱然廖並非檯主,但廖身為店主,有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的過失,確實應受罰,駁回請求。可上訴。

廖主張,夾娃娃機店的經營方式,是店家承租店面擺設機檯,再將機檯轉租給若干檯主各自經營,店家無法干涉各機檯主經營方式,也只有機檯負責人能開啟已上鎖的機檯,故店內擺放摩棒、「TENGA EGG」自慰杯的機檯,並非他所經營,因此要商業處對檯主裁罰,而非他。

北市府解釋,兒童是國家未來資產,少年則為延續兒童發展過程的階段,兒少身心發展多處於模糊不確定,需要家庭、社會關懷及適當的引導以協助正向成長;另國際聯盟先前起草「兒童權利宣言」,聯合國則也已通過「兒童權利公約」,均成為世界各國保障兒童權利的共通準則。

至於我國「兒少權法」的立法意旨,則以保護兒少身心健全發展為目的,避免心性未定情況下,受外界不良環境、物質影響而偏差,故必須以公權力排除有礙兒少健康的物質與環境;其中,該法第43條規定:「兒少不得觀看、使用有礙身心健康的暴力、色情等物,且任何人均不得販賣、交付或供應」,就是為了保護兒少身心健康。

北市府認為,廖的店面機檯擺放情趣用品,還未採取任何防護措施,讓任何人得以隨意進出並夾取,確實違反「兒少權法」第43條規定,商業處依法裁罰2萬元並無不合。

北院審結,認定店內機檯色情或猥褻的情趣用品,確實有害兒少身心健康,商業處裁罰並無違誤;另店內其他機檯擺放的是玩偶娃娃與3C商品,可預見會吸引兒少自由進出該店,因此有機會接觸到成人用品,廖卻未採取任何防護措施,具有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的過失,加上商業處審酌違規情節後才開出最低罰鍰,故駁回廖的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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