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圖不一定有真相?機車被拍違停殘障車格 法院判不用罰
魏男的機車被拍到違停在殘障停車格內挨罰4800元;基隆地院行政法庭認為,警方無法證明是魏把機車停進殘障停車格內,不能以照片就據此認定是魏違停而開罰,判魏不用受罰。(記者林嘉東攝)
〔記者林嘉東/基隆報導〕魏姓男子的機車被拍到違停在殘障停車格內,遭警開單罰4800元,魏不服,主張他的機車是被人移進殘障停車格內;基隆地院行政法庭認為,警方無法證明是魏把機車停進殘障停車格內,不能以照片就據此認定是魏違停而開罰,判魏不用受罰。
判決指出,魏男的機車於今年2月間,被基隆市警局交通隊發現,2月4日、5日及9日違停在基隆市孝三路一處殘障停車格內,一共違停4次,經交警拍照後開單告發,一共遭裁罰台幣4800元。
魏男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指出,他家就住在機車停車格旁,他的機車1月29日就停在孝三路機車停車格內,一直沒有移動過,直到2月11日才發現他的車被人移至殘障停車格內,且車上還夾著多張違規通知。
魏另檢具1月29日,他的車停在機車停車格的照片,強調他原本停的位置是在殘障停車格旁的機車停車格,並不是在殘障停車格內,強調是遭人搬進殘障停車格內。
開單警方則反駁指出,警員前往開單時,看到魏的機車違停在殘障停車格內,拍照後依法告發開罰。
法院審理時,勘驗警方取締時拍照的角度發現,殘障停車格旁邊就是機車停車格;魏的機車被拍到違停的位置都停在殘障停車格最右側,再往右一點就是機車停車格。
法院因此認定,魏的機車停放地點屬熱鬧地點,在停車位有限下,加上魏的機車不重,是有可能被晚到的騎士為了想要停在機車停車格,將魏的車搬進殘障停車格內。
法院再比對魏被拍到違停的地點,都在殘障停車格最右側,確實有可能被人搬動至殘障停車格內,加上警方又無法舉證魏把車違停在殘障停車格的事實,不能以有拍到魏的機車違停在殘障停車格內,就據此認定有違規停放的行為,因此撤銷原處分,判魏不用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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