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振強詐12億 聲請「保證書換300萬交保金」被打槍
詐騙12億元、潛逃美國23年的經濟犯劉振強,去年11月被押解返台,本月初劉振強聲請以「保證書」方式變更具保條件並退還保證金300萬元,士林地院認為聲請為無理由,予以駁回。(資料照)
[記者陳恩惠/台北報導]前肯因茲國際開發有限公司負責人劉振強,1995年涉嫌與裕台公司前經理的胞兄劉振憶共謀,以假交易詐騙裕台公司新台幣12億餘元,潛逃美國20年,去年11月間押解返台後,由於繳不出500萬元保證金被羈押月餘後,又具狀降低保證金,士林地院上個月更裁300萬元交保並限制住居、出境及出海,本月初他又具狀表示保證金是借款,得付高額利息,聲請以「保證書」方式變更具保條件並退還保證金,士林地院認為聲請為無理由,予以駁回。
法官認為,劉振強雖聲請變更具保條件並退還保證金,但審酌劉所涉偽造有價證券等罪嫌,尚未經審理,並無刑事訴訟法119條第1項規定應免除具保責任的情形,衡量劉所犯偽造有價證券罪嫌為最輕本刑有期徒刑3年以上之罪,而本案告訴人被害金額龐大,劉若遭有罪判刑確定,他的刑度非低,具保的目的在保全審判進行及刑罰的執行,在判決宣判確定前,有必要盡可能排除或降低被告逃匿的風險,若以保證書方式代替保證金,可能會造成日後沒入保證金或退保程序發生執行上的困難,至於劉稱蔡姓具保人負擔高額債務、利息等情,縱然屬實,也不是聲請退保的正當理由。
劉振強犯案後於1998年4月潛逃美國,隔年7月遭法院依偽造有價證券、偽造文書等罪發布通緝,期間因毒品案入獄,近期服刑期滿,去年11月8日由調查局人員自美押解返台,進行人別訊問後,深夜移送士林地方法院歸案,法官訊問後,裁定限制住居、出境及出海,並諭令5萬元交保候傳。
士林地檢署不服抗告,高等法院認為一審未審酌劉有無逃亡等應羈押事由,裁定交保理由有違誤,去年11月14日撤銷發回更裁,士林地方法院15日下午重新召開羈押庭審理,劉振強推著坐在輪椅上罹癌的母親、扶著拄著手杖的父親到庭應訊,期盼法官讓他能在家盡孝,好好照顧8旬又罹病的雙親;合議庭庭訊後裁定以500萬交保,並限制住居、出境及出海,但他哭窮表示身無分文拒保後遭羈押。
劉振強遭羈押後,去年12月間,又具狀請求請求降低保證金金額,士林地院裁定以300萬元交保,並限制住居、出境、出海,劉直到12月20日才由蔡姓男子繳納300萬元保證金後,遭羈押月餘的劉振強終於獲釋返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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