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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滿「愛大媽還愛錢」時報周刊判賠王文洋60萬定讞

2018/06/01 11:23

台塑集團創辦人王永慶長子王文洋(見圖),控告《時報周刊》報導不實勝訴,高等法院前年判決時報周刊、撰文記者應連帶賠償王文洋60萬元,並在時報周刊、中國時報刊登道歉啟事;最高法院今駁回雙方上訴定讞。(資料照)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台塑集團創辦人王永慶長子王文洋,不滿「時報周刊」6年前的1796期報導「王月蘭娘家質疑遺囑真偽,嗆王文洋,愛大媽還是愛錢?」,提及「父逝前未照護大媽,卻吞其遺產」等內容,王文洋指控報導不實,已損害其名譽,控告時報周刊民事侵害名譽權,求償600萬元並登報道歉,高等法院前年判決時報周刊、撰文記者應連帶賠償王文洋60萬元,並在時報周刊、中國時報刊登道歉啟事;最高法院今駁回雙方上訴定讞。

時報周刊反駁主張,該篇報導是依據真實所做的事實陳述,報導王月蘭娘家孫輩對王文洋行事作風的意見,王文洋是公眾人物,此報導是針對可受公評之事進行善意的合理評論,報導之前也已盡合理的查證義務,並未損害王的名譽。

但二審高院認為,時報周刊與撰文記者等人未能舉證明該報導內容與事實相符,未盡合理查證義務,就在報導中侵害王文洋的名譽,應連帶賠償王文洋60萬元,並刊登道歉啟事。

雙方都上訴最高法院,最高院審理後認為二審判決的事實認定、法條適用沒有違背法令,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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