槍擊要犯陳勇志身背4條人命 更二審維持死刑
槍擊要犯陳勇志(中)86年底至87年4月間,連續犯下至少3起槍擊案,奪走4條人命,台中高分院更二審今日維持死刑判決。(資料照,記者黃敦硯攝)
[記者楊政郡/台中報導]槍擊要犯陳勇志86年底至87年4月間,先後犯下「金錢豹夜總會」槍殺曾明娟死亡(已判無期徒刑確定);又犯台南市路易十三KTV槍擊2死2傷(本案死者黃宏茂、陳鴻謨);復犯下「普羅酒店」槍殺陳詠吟死亡(已判決無期徒刑確定),台中高分院更二審認為,陳勇志犯案情節,已達國際公約之「情節重大」,今天下午維持死刑判決。
台中高分院判決書指出,陳勇志於另案假釋期間,87年3月12日凌晨1時許,與王川和、吳俊和等人,至台南市永華路2段35號之路易十三KTV飲酒作樂。同日凌晨3時許,周忠永、許隆喬、黃宏茂、陳鴻謨等4人亦至該店消費,期間周忠永因債務問題與王川和發生爭執,王受圍毆,陳勇志在旁竟持制式手槍,連續朝黃宏茂、許隆喬、周忠永、陳鴻謨等4人之胸、腹部及腿部等身體重要部位,連續射擊8槍,黃宏茂、陳鴻謨當天死亡,許、周受傷。
法官審酌,被告在另案保護管束期間,86年12月13日至87年4月28日,短短4個月期間,先犯下「金錢豹夜總會」共同槍殺被害人曾明娟案(已判決無期徒刑確定);隨即又單獨犯下本案槍殺黃宏茂、陳鴻謨、周忠永、許隆喬案,造成2死2傷。
87年4月28日又犯「普羅酒店」共同槍殺被害人陳詠吟案(已判決無期徒刑確),造成4人死亡,已達國際公約所稱「情節最重大之罪」。
依「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之規定,對「情節最重大之罪」始可判處死刑。經法院就其有利、不利之證據為詳盡調查後,認為被告犯罪事證明確,罪無可逭,無從求其生。
審酌被告與被害人素無怨隙,持槍近距離連續朝被害人射擊,致2死2傷,手法兇殘,視人命如草芥,對國家刑事法律毫無忌憚,殺意甚堅,已泯滅人性,喪盡天良。被告犯後雖有悔意,但否認有何殺人犯意,罪行深重,無從寬恕,顯以非死刑以外之其他教育矯正刑所得導正教化,被告已罪不可赦,求其生而不可得,有與社會永久隔離之必要,爰依法判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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