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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受脅迫而簽約 1年內可撤銷!

2017/02/12 23:48

〔記者吳政峰/綜合報導〕基隆市一名曾姓女房客指控,去年2月19日在房東脅迫下簽租約,後提前搬離,要求房東返還預付的租金,但法官認為她未撤銷該租約,判她仍需履約,曾女痛失34萬4000元,律師曾梅齡對此指出,曾女應在今年2月19日以前提出受脅迫的證據,並撤銷租約,逾期不受法律保障。

律師曾梅齡表示,根據《民法》92、93條,遭到詐欺或脅迫而為「意思表示(簽約或簽本票等行為)」,應在詐欺或脅迫終止後1年內,「撤銷」意思表示,逾期即喪失請求權利。

曾梅齡解釋,民法對該行為設立1年的除斥期間,目的在於穩固法律的安定性,避免動盪,因此民眾若有在非自由意志下做出的意思表示,事後感到反悔,應盡快聲請撤銷。

實務上常見,簽本票的現場只有債務人與債權人,債務人事後以遭暴力恐嚇為由,聲請撤銷本票,卻因提不出脅迫證據,仍得支付該筆款項。

曾梅齡建議,若真的遭到脅迫,當下可錄音錄影存證,或事後以電話聯繫,錄下對話,證明對方有脅迫之舉;若進一步要撤銷意思表示,最保險的做法是寄存證信函或律師信告知對方,最後走上訴訟,證據力較完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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