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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禁見被告 唯一可寄的東西竟是......

2017/01/24 08:23

高男(紅衣)承認擄鴿勒贖。(記者吳政峰翻攝)

〔記者吳政峰/基隆報導〕新北高姓男子去年犯下持槍強盜罪,有勾串之嫌,羈押禁見於基隆看守所內,他疑因被押到情緒失控,自寫狀紙,告基所所長妨害自由,雖他被禁止通信,法官仍收下他的狀紙,裁定他需補正委任律師為代理人,方能受理自訴。

基隆地檢署主任檢察官鍾曉亞指出,遞狀興訟並非屬於通信一環,羈押禁見被告仍可向法院提出自訴,或向檢方提出告訴,檢方會依法偵辦,並不因禁見的身分而有所差異。

一名資深司法官解釋,通信指的是與外界聯繫,但收受狀紙的單位卻是司法公署,因此就算禁見被告想透過狀紙傳達訊息,勾串可能性仍微乎其微。

律師李慶峰表示,法律雖限制高男的通信自由,卻不能剝奪他的訴訟權利,只要律師接到委任,仍可依「律見」方式入看守所,維護被告應有的法律權益。

據悉,高男去年7月偕同4名共犯,至基隆持槍擄鴿,卻因1隻鴿子勒贖2萬元,遠高於行情價,沒有飼主願意付錢,高男等人只好就地野放,事後被警方查緝到案,依強盜罪移送基檢。

檢方認為高男供詞與共犯明顯不同,有勾串之虞,且強盜為重罪,向基院聲押禁見獲准,把他關在基隆看守所內。

高男疑因不滿被押,又無法和他人接觸,去年12月間藉著在所內就診的機會,咆哮醫生,所方人員趕緊將他架離,高男自認行動遭到限制,氣得寫狀紙,對所長提出妨害自由告訴。

狀紙上,高男僅寫不滿所方行為,堅持提告,卻連所長名字都不知道,還要求所方幫忙寄送狀紙前,不得檢查內容。

基所證實高男確有提告,也協助他把訟狀送呈法院,而後高男情緒穩定,未再有脫序行為。

據了解,高男已於去年12月16日撤銷羈押,強盜案目前仍在審理中。

基隆看守所所長無端挨告。(記者吳政峰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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