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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食指罵人罰2000元 比中指被判拘役

2014/09/07 13:10

〔記者楊政郡/台中報導〕同樣比手指價錢各不同!張男以食指比自己兩側的太陽穴,意指一旁朱姓婦人腦袋有問題,被依公然侮辱罰2000元﹔而蕭姓婦人不滿男子對她拍照,對男子比中指,法官依公然侮辱判拘役30日,易科罰金要3萬元,法界人士指出,如果比拇指都不會被罰錢。

判決書指出,蕭姓婦人與陳男是舊識,先前兩人就有嫌隙,102年5月16日下午4時許,在某公園內,看見陳男持手機拍她,心生不滿,就在此公開場合不特定人均得以共見共聞的涼亭內,向陳作出舉左手中指之手勢而侮辱陳某,台中高分院判拘役30日,得易科罰金3萬元定讞。

無獨有偶,台中地院判決書指出,張男與朱婦是為20多年鄰居,相處素有不睦,張男103年2月8日12時許,鄰居朱婦想要移動張男的機車,依張男的機車就停在兩家之間門前,但朱婦體力不足難搬動,向路過婦人求援,張男在一旁冷眼旁觀,也認為根本無須挪機車,就在馬路旁,張男對路過婦人比出雙手食指點擊自己頭部兩側太陽穴位置,意指朱婦頭腦有問題,有公然侮辱朱婦之舉,台中地院判罰金2000元。

法界人士指出,同樣比手指價錢各不同!如果對人比小指,又有撥小指動作,也有「小看」對方之意。不如舉拇指,意旨是「好」、「棒」、「優」,應該就不會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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