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人事保證只限3年 華航敗訴確定
2014/06/05 15:44
〔記者項程鎮/台北報導〕前華航機師白健宏提前離職遭華航求償,法院另向白某的保證人陳姓男子連帶求償,最高法院認為,陳某的保證契約屬於「人事保證」,只連帶保證3年內職務上的損害行為,此保證已於90年4月底失效,判決華航敗訴確定,陳不須賠償。
判決指出,白健宏87年5月1日與華航簽約當機師,由陳當連帶保證人,雙方約定保證服務期間為20年,如違約,依規定賠償機師訓練費用及離職前6個月薪資的違約金,陳也須負連帶賠償責任。
白健宏96年5月4日提出離職書,2周後就未來上班,華航憤而提起訴訟求償,法院判決白須賠償華航452萬1569元確定,華航另向陳求償,高等法院認為,陳的保證契約屬「人事保證」,早已失效,判華航敗訴,華航上訴,遭最高法院駁回,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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