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縣四議員拿回扣 判刑
2014/06/24 06:00
〔記者王錦義/花蓮報導〕花蓮縣議員潘富民、陳長明、陳修福、施金樹四人涉嫌利用縣議員建議動支「地方建設補助款」,補助鄉公所購置LED路燈、消防安全等設備,廠商分別給予一百萬至兩百多萬元佣金;花蓮地院昨依貪污罪分別判處四年到九年不等刑期,均褫奪公權五年。
花蓮地檢署調查,廠商透過掮客林錦坤遊說花蓮縣議員潘富民、陳長明、陳修福(三人均為國民黨籍)、施金樹(民進黨籍)等四人,謀議建議動支「地方建設補助款」補助鄉公所購置LED路燈、消防安全等設備,獲卓溪鄉長蘇正清等人配合,指定採購廠牌、品項,將潘富民等人依收受賄賂罪、收取回扣等罪嫌起訴,掮客林錦坤等五名業者則依行賄罪起訴。
地院指出,潘富民所犯三罪合併應執行七年兩個月,所得兩百一十萬元全數沒收;陳長明合併應執行六年徒刑,已繳回不法所得一百萬元沒收,並追繳六十七萬元未繳回的所得,無法追繳則以其財產抵償;陳修福應執行四年,不法所得一百一十萬元沒收;而自始就否認犯案的施金樹判處九年,四人都被判褫奪公權五年。
施金樹仍堅持清白、沒有拿回扣,昨天聽聞判決後,堅持上訴爭取清白;他說,他的建議款項額度都用完,所以把四十萬現金轉給陳修福,沒收賄。潘富民、陳長明及陳修福坦承犯行,並主動交出回扣,都減輕刑度。
另外,國民黨籍卓溪鄉長蘇正清被判處八年六個月,公所兩名課長沈肇祥、胡英明則分別被判處十二年、十年四月,三人也被判褫奪公權五年;掮客林錦坤等人分別被判處一年至兩個月有期徒刑,全案還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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