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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柏薰官司案 陳哲男改依詐財 輕判七月

2010/07/28 06:00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前總統府副秘書長陳哲男被控充當司法黃牛,向前新偕中建設董事長梁柏薰稱可擺平官司詐取六百萬元,一、二審均依貪污治罪條例的「利用職務詐取財物罪」,分別判他十二年、九年重罪。高院更一審昨重大改判,認定陳哲男對司法案件並無監督或調查權,並非其職務權責範圍,加上陳已返還六百萬元,改依詐欺取財罪判陳哲男一年二月徒刑,減為七月徒刑;此案檢仍可上訴。

因高院更一審變更法條,改判陳涉輕罪的詐欺取財罪,法界昨對此法律見解不一,高檢署說,將詳細研究判決理由及判決有無違背法令,再決定是否上訴三審。

陳哲男另涉赤崁科技股票內線交易部分,高院更一審認定,陳並未達成內線交易協議,僅在構想階段,昨仍維持無罪判決;此部分亦可上訴。

九十一年間,梁柏薰涉及華僑銀行超貸案、新偕中建設偽造文書案,為了免除官司,透過新瑞都股東蘇惠珍找上總統府副秘書長陳哲男,並先後交付六百萬的支票給陳,梁仍被判刑,並逃往中國。

九十三年總統選舉期間,梁柏薰指控陳哲男收取不法政治獻金,藉口要幫他擺平官司,拿錢卻不辦事,北檢分案偵辦陳;九十五年梁柏薰回國投案,北檢將陳哲男依貪污罪嫌起訴。

一、二審均認定陳任總統府副秘書長,有機會得以接觸各級檢察、司法機關首長,還以各種機會向梁柏薰展現具有影響司法判決的能力,也有機會利用職務上衍生機會影響判決,而依貪污罪的「利用職務詐取財物罪」分別判陳十二年徒刑、褫奪公權十年,及九年徒刑、褫奪公權六年。

高院更一審認為,陳哲男雖向梁柏薰佯稱可替梁擺平官司,但陳並無司法審判或偵查權,梁應係相信陳多年累積豐富人脈才行賄;此外,檢察官又未能舉證陳的詐欺行為和總統府副秘書長間,有何關係存在,因此改依詐欺取財罪判陳七月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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