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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緝期滿>陳由豪掏空東華案 逃過刑責

2010/02/04 06:00

〔記者劉志原/台北報導〕遭指「債留台灣、錢進中國」的前東帝士集團負責人陳由豪與妻子林富美,因涉及非法挪用東華公司資金八億餘元,九十二年遭檢方依背信罪起訴,但兩人滯美不歸遭通緝,通緝時效到去年十一月廿八日為止。台北地院昨判陳由豪夫婦免訴,兩人逃過刑責五年的背信罪。

另涉他案 通緝至105年

但陳由豪仍有因東鼎掏空案、違反山坡地條例及誹謗等案,分遭基隆地院、台北地檢署及台北地院發布通緝中,其中通緝時效最晚的東鼎掏空案,所涉商業會計法,也將於一百零五年屆滿,屆時已七十五歲的陳由豪可以返台而不受任何刑事追訴。

挪用資金週轉 涉背信罪

東華案是檢方指陳由豪、林富美夫婦涉嫌自八十一年起至八十四年間,未經東帝士集團旗下東華公司股東會、董事會同意即挪用東華公司八億八千多萬元資金供己週轉,事後雖回補但仍造成東華公司損失利息八百餘萬,涉及背信罪。

但陳由豪夫婦在法院開庭前即潛逃,並提出兩人在美國加州大學舊金山分校醫學中心的診斷書,以他與妻子分別有「血尿」、「眼疾」等病症,需在美國治療,且不適合長途飛行為由請假。

但法院發現,九十年起到九十一年短短一年八個月期間,陳由豪入出境高達四十八次,林富美則是在近兩年入出境四十六次,夫婦還曾赴中國訪問,法官認為,陳由豪夫婦身體狀況並非不適合長途飛行,九十二年發布通緝,時效為十四年。因此案適用舊刑法,由犯罪行為結束時的八十四年起算,至去年十一月屆滿。

陳由豪遭通緝後,還曾隔海放話指控遭不公平待遇,當時北院回應,自美回台頂多十餘小時,且國內醫學也相當發達,如果被告有心回國應訊,應非難事。

陳由豪不服遭通緝提抗告,高院合議庭更直指陳由豪夫婦並非不適合長途飛行病人,卻避居我國司法權所不及海外,認定兩人有逃亡之實予以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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