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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願役士兵退場機制 三讀通過

2009/05/16 06:00

〔記者曾韋禎/台北報導〕立法院院會昨三讀通過「志願士兵服役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增列志願役士兵退場機制,志願役可在核定起役日起三個月期滿後,申請退役;另也可因育嬰等因素申請留職停薪。

修正案規定,志願役士兵的除役年齡為四十五歲,上等兵現役最大年限為十年。未來志願役士兵在核定起役日起三個月期滿後,可因個人因素申請退役,若未服滿現役最少年限或尚未完成兵役義務者,應辦理賠償同時轉服常備役。

志願役士兵服役滿一年以上,為養育三歲以下子女,可以申請最長兩年的留職停薪育嬰假;如果其配偶應軍事任務所需,派赴國外工作一年以上,該志願役士兵也可以申請留職停薪,隨同前往。

國防部次長張良任在委員會初審時表示,目前有近六成的士兵是志願役,未來採募兵制後,志願役士兵素質會愈來愈好。

張良任指出,國防部會提高志願役的福利水準,薪資目標是基本工資的二倍,以目前的薪資水準來說,就是三萬四千元。徵兵制、募兵制的切割基準,目前的規劃是男性出生年八十一到八十三年的其中一年,預計在今年六、七月規劃完成,國防部將一次對外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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