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改分組會議決議:檢察長介入個案 應出具書面
司改國是會議第3分組召集人瞿海源說,分組將在5月24日加開會議。(記者張文川攝)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第三分組昨進行第六次會議,為了避免執政者以檢察官人事來操控刑事個案,會中決議增加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的外部委員人數;並決議應節制檢察長在「檢察一體」的指揮權,檢察首長在下屬的個案偵查指示時,應以書面明確指示,否則即構成移送評鑑條件。
增加檢審會外部委員人數
昨是第三組的表定最後一次會議,但尚有「檢察官起訴、不起訴、緩起訴權的監督」,以及律師評鑑、懲戒等改革未討論,昨也決議本月廿四日增開會議,若仍討論不完,則會責成法務部與司法院仔細研究後,提出積極的改革方案。
分組委員、台大法律系教授林鈺雄與律師陳重言,日前聲明退出司改國是會議,昨兩人皆未到場。分組召集人瞿海源說,沒有權限核准或接受委員的辭職,林、陳也未正式提出辭職,他曾寫電子信勸陳重言繼續參與會議,但陳未回信。目前兩人是缺席狀態,表決計票視同未投票,依議事規則,分組廿位委員須有過半的十一位委員出席才能成會,表決須有十一票才通過決議。
節制檢察長「檢察一體」指揮權
昨會中決議,檢察人事審議制度應朝內部民主化(票選推薦)及外部民主化(聽取外部意見)方向改進,以避免執政者以人事控制個案;檢審會、主任檢察官職期審查委員會、候補試署檢察官書類審查委員會,都應有外部委員。為符性別平等,檢審會的單一性別委員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分組決議,為了確保檢察權的中立性與公正性,避免濫用檢察一體原則,應擴張檢察官會議的權限,由檢察官會議決定檢察官的事務分配、分組、選任主任檢察官、配置組員,促使檢察體系內部的決策民主化、透明化,從而節制檢察長的指揮權;另決議,檢察首長行使個案指揮監督權、職務收取權、職務移轉權時,應出具書面指示,否則即構成交付評鑑的條件。
在「檢察官的強制處分權」議題,分組決議應重新檢討刑事訴訟法中,對於檢察官在偵查中的限制人身自由、檢查身體私密部位外觀、侵入式的身體檢查等強制處分權,是否符合法官保留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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