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來源不明罪未修 郭正亮批馬縱容貪官
郭正亮大批總統馬英九一再沒讓「財產來源不明罪」定案,且指出若不通過此法,等於是在縱容貪官。(圖擷取自郭正亮臉書)
〔即時新聞/綜合報導〕前消防署長黃季敏日前被搜出19塊金條,加上豪宅和各種財產,身價超過3億以上,各界譁然,監委旋即啟動調查。但由於台灣現階段的貪汙起訴案件,定罪率不到6成,加上總統馬英九尚未修改「貪污被告財產來源不明罪」法條,文化大學國際企業管理系副教授、民進黨前立委郭正亮間接表示,馬不修此法、嚴格規定,等於是「縱容貪官」。
黃季敏遭查獲19塊金條 卻能逍遙8年
前消防署長黃季敏日前遭檢舉,在防災救災系統採購案中,圖利廠商近億元,檢方8月29日在他北市信義區豪宅、及現職台塑辦公室等地,共查獲19塊金條,總價值超過2600萬;黃遭認定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的經辦公共工程舞弊、圖利以及政府採購法等罪嫌重大。
對此,郭正亮在臉書PO文指出,民眾不信任司法正義主因有4大要點,第1,因貪汙罪的定罪率過低;第2,因弊案發生在8年前,但黃繼續累積個人財富,檢調卻毫無辦法;第3,壞檢調總是佔上風,好檢調經常抑鬱難伸。第4,馬始終不修改財產來源不明罪,包庇放縱,檢調也不敢越線。
港星反貪法條嚴 台尚未跟上腳步
據了解,港星廉政公署能虎虎生風的原因,即為檢調手上握有「財產來源不明罪」的尚方寶劍。他們一旦發現公務員生活與所得有所差距,就可以依法要求公務員說明收入來源;而公務員只要「難以澄清」,廉政公署就可立即要求暫時停職,全面展開財產清查。
但反觀台灣檢調,若要實施「貪污被告財產來源不明罪」,必須先證明「公務員涉嫌犯罪」,才能在其後3年內,有財產增加與收入顯不相當時,得命本人說明,若無正當理由,才能將其處以刑責。對此,郭正亮也寫道:「只要官員不留犯罪痕跡,檢調無從查處,即使檢調分明看到官員驕奢無度,也完全無可奈何。」
此外,郭正亮也針對此司法差異指出:「台灣與港星反貪法律的落差,加上檢調辦案能力不足,正好提供貪官求之不得的保護傘。」再者,「財產來源不明罪」原是馬英九2008年的總統參選政見,但在2009年立法時,卻變質為必須「先證明涉嫌犯罪」才可適用。
9月下旬,立院即將展開議會,郭正亮表示:「馬能否順應憤怒民氣,全面修改陽光法案,正考驗他能否成為反貪總統的歷史定位。」
閱報秘書:陽光法案
所謂「太陽底下沒有新鮮事」、「陽光是最佳的防腐劑」,政治制度的透明化、公開化是政府清明的表徵,藉由立法將政府施政行為進一步透明化、公開化是防止公務人員貪污瀆職的最佳防腐劑。
民國82年7月2日明令公步之「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是我國陽光法的起步,事實上,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制度,僅是諸多陽光立法中的1小部分,陽光法案包括1系列的行政程序立法、資訊自由立法、機密檔案立法、政治捐獻立法、遊說行為立法等施政作為,才能真正將政府施政的過程及內容,公開在社會民眾面前共同檢視,才能達端正政風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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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消防署長黃季敏日前遭檢舉,在防災救災系統採購案中,圖利廠商近億元,檢方在其住所及各處共查獲19塊金條,涉嫌貪污。(資料照,記者朱沛雄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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