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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收賄 蔡煌瑯等9人二審改判有罪

2011/09/27 12:52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蔡煌瑯等8位現、前任立委及蔡的哥哥蔡朝正共9人,被控收受牙醫師公會全聯會酬庸,進而推動通過「口腔健康法」案,一審認定,無法證明牙醫公會給款立委有行賄對價,判9人均無罪。但高等法院認為,蔡煌瑯等人涉收受賄款,且有對價關係,今判決大逆轉,將9人依職務行為收賄罪,改判7年2月至8年徒刑不等的重罪,並連帶追繳沒收不法所得。全案可上訴。

高院判決刑度以立委蔡煌瑯兄弟各判8年最重,均褫奪公權5年,2人並連帶追繳沒收350萬賄款。

其餘7人分別是,趙永清、張蔡美、李明憲、邱創良4人均為7年半徒刑、褫奪公權3年,及追繳沒收100萬元;李鎮楠、楊富美均為10年2月徒刑、褫奪公權3年,及追繳沒收50萬元;廖本煙除收賄外,另涉造文書罪,被判7年3月徒刑、褫奪公權3年,及追繳沒收50萬元。

特偵組97年起訴指出,牙醫師公會為推動「口腔健康法」立法,並將口腔疾病納入健保,以會員繳交的新臺幣2440萬元,於91至93年間,以50萬至350萬元不等金額對第5屆立委蔡煌瑯兄弟、及另7名立委行賄,希望儘速完成立法,已構成職務上行為收賄罪。

不過,蔡煌瑯等被告強調,收受款項均為政治獻金,並非賄款,沒有任何對價關係。

台北地院審理認為,被告雖有收受牙醫師公會款項,但並無證據顯示雙方有對價關係,不能因被告在立院曾對口腔健康法表示意見或推動,就認定所收款項是賄款,判9人均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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