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握記者跟拍裁罰權 台權會批:危害人權
2011/07/30 19:00
〔即時新聞/綜合報導〕大法官釋憲指出,《社會秩序維護法》授權警方可裁量記者跟拍的規定並未違憲,卻引發人權團體與記者協會不滿。台灣人權促進會批評,警察對記者跟拍有裁量權,可能會反過來危害基本人權,做法有待商榷。
根據大法官釋憲解釋文,記者因為採訪新聞跟拍名人,若是危急被跟拍者的身心安全或者行動自由,《社維法》授權警察「及時介入、制止」,並未違反憲法保障的新聞自由。但是警方掌握裁量權,卻也引發不少反對聲浪。
台灣人權促進會強力抨擊大法官釋憲文,表示雖然同意公眾人物應該享有一定的隱私以及人身安全,也無法認同某些媒體長期侵犯公眾人物隱私的做法,但是《社維法》賦予警方過多的裁量權,到頭來恐怕會危害到人民的基本權利。
台灣人權促進會指出,《社維法》是承襲舊法的規範,不需透過法院審理,跳過正常法律程序由警察直接認定並開罰,還可以執行拘留,過去20年使用此法頻率很低,因為會引發國家濫權的疑慮,這次將《社維法》用在記者身上,難免會有類似疑慮,且《社維法》是否真能保障公眾人物隱私也有人質疑。
質疑以《社維法》限制記者跟拍的成效,台灣人權促進會表示,政府應該另立新法,而不是使用這種效率有限的舊法條。
「台灣新聞記者協會」會長林朝億則認為,就算要限制也應該由法院審理,而非由警察認定裁罰,此舉足見台灣法官觀念保守,台灣民主自由倒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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