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全民運動、增國民健康 立院初審通過「全民運動署組織法」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28日繼續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運動部組織法草案」等29案,邀請教育部長鄭英耀(左)等人列席,並備質詢。(記者劉信德攝)
〔記者謝君臨/台北報導〕立法院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委員會今(28)日舉行聯席會議,並初審通過「運動部組織法草案」及「運動部全民運動署組織法草案」。關於全民運動署執掌部分,初審條文明定有九大事項,包括「全民運動政策之規劃、推動與執行及相關法規之研擬」、「國民規律運動、運動教育與體適能剪檢測之規劃、推動及執行」等。全案須交由黨團協商。
有關「全民運動署組織法草案」,包括行政院、朝野立委所提共有17個版本。初審所通過的草案共有6條條文。
行政院提案指出,配合運動部的成立,為落實推動「提倡全民運動,增進國民健康」的核心目標,配合政府運動政策,從個人、社區、城市逐步推廣至全國,提升規律運動人口,增強國民體能及健康,打造健康活力台灣,有設全民運動署辦理相關業務的必要。
關於全民運動署的設立宗旨,初審條文明定,運動部為辦理全民運動的全齡化與社區化發展,促進競技運動全民化、各層級賽事推廣、運動教育及技能發展,形塑運動文化,特設全民運動署。
而在全民運動署執掌部分,初審條文載明有九大事項,包括:兒童、少年、青年、壯年與高齡者全齡運動之規劃、推動及執行;海洋、水域與山林運動之規劃、推動、執行及協調;新興、極限與傳統民俗運動之規劃、推動、輔導、獎勵及執行;社區運動俱樂部與社團、各層級賽事推廣之規劃、推動、輔導及獎勵等。
初審條文也規定,全民運動署置署長1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必要時得比照大學校長之資格聘任;副署長1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另,配合「運動部組織法草案」、「運動部全民運動署組織法草案」之制定,今日聯席會也初審通過「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設置條例草案」、「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設置條例修正草案」、「國家運動科學中心設置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以及「教育部組織法第2條、第5條及第9條條文修正草案」。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委員會今日舉行聯席會議,並初審通過「運動部組織法草案」及「運動部全民運動署組織法草案」等案。(記者謝君臨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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