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拍板全國性公投不在籍投票法草案 中選會:公職人員選舉參考
行政院會今(22)日通過「全國性公民投票不在籍投票法」草案,未來有公投投票權者可在60天前申請移轉投票。 (資料照)
〔記者鍾麗華/台北報導〕行政院會今(22)日通過「全國性公民投票不在籍投票法」草案,對於投票權人因工作、就學等因素,投票日無法返回戶籍地投票,實施不在籍投票,未來有公投投票權者可在60天前申請移轉投票。中選會表示,實施經驗也可作為未來公職人員選舉實施不在籍投票參考。
中選會表示,依2018年1月3日修正公布公投法第25條規定,主管機關辦理全國性公民投票,得以不在籍投票方式為之,其實施方式另以法律定之。歷經多年討論,對於制度內涵及實施方式各方意見不一,考量公投結果是人民意志展現,在確保公民投票結果不受外力干預及國人對公民投票結果信賴前提下,以循序漸進方式逐步推動,社會各界已具有共識。
中選會指出,該草案規劃以採行移轉投票方式實施不在籍投票,基於移轉投票已有現行投開票所工作人員於工作地投票實施經驗,並考量公平原則,有投票權人一律納入適用,符合投票權人資格者得備具申請書向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提出申請。
根據草案規劃,公投不在籍投票採申請制,民眾可以書面或線上方式申請;書面申請須填寫申請書、準備身分證影本向戶籍地選委會申請,線上申請則進入線上系統提出。申請期間為發布受理公投不在籍投票公告日起至投票日前60天止。
公投不在籍投票查核流程為,投票日前55天,戶籍地選委會編造申請移轉投票者名冊;投票日前50天,戶政機關查核申請移轉投票者名冊,查核結果通知書以掛號郵寄申請人;投票日前45天,核准移轉投票之投票權人清冊移送移轉投票地戶政機關;投票日前20天,移轉投票地戶政機關編造移轉投票權人名冊;投票日前15天,公告閱覽移轉投票投票權人名冊,投票日當天投票人於移轉投票地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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