怒嗆市長「回去當廟公」遭開除 法官今還他公道。
2015/05/05 15:11
彰化市長邱建富被員工嗆「不能連任,回去當廟公」,該名員工被解僱,員工提復職訴訟,獲勝訴。(資料照)
〔記者顏宏駿/彰化報導〕前彰化市公所清潔隊員陳志忠,因不滿市長邱建富透過下屬,要求員工參加其競選總部成立大會,憤而以臉書砲轟邱建富縱容下屬「狐假虎威」,陳還呼籲大家,不要讓市長邱建富連任,大家共同以選票讓市長回去當真正的(南瑤宮)廟公。
事後,公所認為,陳志忠嚴重毀損市長名譽,意圖使人不當選,也破壞勞資和諧,便依勞基法將其解僱,陳志忠不滿,向彰化地院提出復職訴訟,今天判決陳志忠勝訴,承審法官認為,陳所言,係屬可受公評之事,公所的開除理由,並非勞基法規定的「勞工犯重大情節」。
陳志忠在公所擔任清潔工已17年,去年邱建富尋求連任,8月30日成立競選總部,總部成立前一天,清潔隊長告知陳志忠,「要不要去參加是個人自由,市長不會干涉」,但到晚間10點,又接到同事電話,指如果不到場,會被「主管點名作記號」。隔天陳志忠沒有到場,並在臉書上貼文「媽的,彰化市是沒政府狀態嗎?要不要參加是個人自由,竟然任由下屬去恐嚇公所員工」
陳志忠還貼文說「慘慘慘,無能的人和他底下狐假虎威的人能連任嗎?…讓市民11/29用選票來讓他去當真正的廟公」。公所以其公開污辱市長名譽,意圖使人不當選,屬於勞基法中勞工犯了重大情節,開除有理。
但法官認為,憲法保障人民言論自由,市長動員公所員工參加競選總部成立大會,是可受公評之事,就算在臉書說出市長不能連任,身為主管應以口頭告誡或記過處份,以解僱作為手段,不符比例原則。因此,判決原告陳志忠勝訴。
彰化市長邱建富被員工嗆「不能連任,回去當廟公」,該名員工被解僱,員工提復職訴訟,獲勝訴。(資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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