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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兵修車幾失明 判陸軍國賠322萬

2014/07/31 12:06

〔記者鮑建信/高雄報導〕陳姓士兵修悍馬車受傷,右眼幾近失明,請求國家賠償,高雄高分院認為陳未職前訓練,軍方又未提供護目鏡有過失,判決陸軍賠償322萬元,比原審多出184萬。

99年1月12日,陳姓士兵奉命維修悍馬車底盤,卻因尖嘴鉗脫落打傷右眼幾近失明,要求陸軍賠償精神慰撫金、勞動能力損失等共528萬元。

陸軍司令部則說,陳具有汽車維修相關學歷和證照,入伍前又有修車等相關經驗,應該沒有問題,否認有過失。

2審合議庭審理後,認為軍方未讓陳職前訓練,又沒有提供護目鏡,要負8成過失責任。至於陳未注意安全,也未要求單位提供護目鏡,也應負2成責任,判決陸軍賠償32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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