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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購品擬設例外條款 消基會反對

2012/04/21 06:00

生鮮、音樂、影像排除適用7天猶豫期

〔記者楊久瑩、林毅璋/台北報導〕立院有意修正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郵購買賣解約權」相關規定,將生鮮、音樂、影像排除適用七天猶豫期,消基會強力反對,憂心修法後授權政院訂定內容,將把「例外」變「原則」;呼籲比照國外,要求業者盡到資訊充分告知,或提供一定範圍的試用機會。

消基會副秘書長徐則鈺舉例,國內已有部分業者自行隨郵購物品附贈簡易版影音商品或小包試吃品給消費者體驗,並詳細說明如果不滿意就不要拆開商品原件。

消基會指出,去年發生的Google付費App爭議,起因於該業者不願意配合台灣法令,遲遲不肯提供消費者鑑賞期;但北市府協調「蘋果」卻同意入境隨俗,可見得即使是數位影音商品或軟體程式,提供猶豫期並非做不到。

消基會秘書長陳智義強調,「影音著作」或「軟體程式」猶豫期的合理性並非不能討論,但業者如能提供一定範圍的試用、試閱服務,消費者就能對該商品有一定程度了解。

消基會的調查發現,美國的「冷靜條款」將二十五美元以下的商品以及藝術品等排除在外;英國的「遠距離銷售條例」排除「品質容易快速損壞」、「雜誌、期刊」等;歐盟排除影音著作以及鮮花等,但國際間對有關特種買賣的相關法規卻比台灣完善,譬如業者必須證明消費者已知悉本身享有猶豫期的權益。

陳智義建議官方落實查核定型化契約內容,要求業者提供消費者一定範圍的商品審閱機制。經濟部商業司副司長李鎂表示,電子商務業者已多次表達七天猶豫期對其有很大的困擾,甚至建議各產業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自行訂定相關法規,這些未來都會納入決策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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