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TC弊案 前交長機要宋乃午 判刑11年確定
2010/12/24 06:00
〔記者項程鎮、曾鴻儒/台北報導〕前交通部長林陵三的機要秘書宋乃午,被控在交通部國道電子收費系統ETC案收賄,洩漏招標資訊給廠商,最高法院昨天駁回宋乃午上訴,依觸犯貪污治罪條例收賄罪,重判宋乃午有期徒刑十一年、褫奪公權八年確定。
觸犯貪污治罪條例收賄罪
至於行賄宋乃午的廠商蔡錦鴻,被最高法院判刑一年、褫奪公權一年確定。
檢方當初認為,交通部二○○一年間辦理ETC計畫公開招標案,當時宋乃午擔任部長林陵三秘書,熟悉內部作業,接受廠商精業公司經理蔡錦鴻賄賂,配合將招標條件放寬、修改建置時程及收費段數。
由於精業公司與合作的奧地利廠商採「紅外線系統」,宋乃午遂指示研究人員製作有利於紅外線系統的研究報告,並洩漏甄審委員名單給蔡錦鴻,蔡再以招待飲宴、代付宋女友于慧正的房租、向宋的女友公司買畫等方式行賄。
法院開庭時,宋乃午否認犯行,只承認與蔡錦鴻熟識,辯稱不曾把文件交給蔡錦鴻,自己沒接觸過甄審委員名單,當然無法洩漏名單給蔡錦鴻;宋表示,至於檢方指于慧正是他女友,其實于只是他的女性友人,蔡幫忙墊的房租,事後已歸還,部分畫作等財物是與蔡錦鴻基於朋友情誼贈受,與職務無關。
但合議庭不採信宋乃午供詞,認為宋乃午屢次接受蔡錦鴻的賄賂和財物,已超過一般友誼,蔡如非因宋位居要津,對ETC計畫和營運有影響力,不可能毫無所圖,何況蔡在宋身上花的錢,蔡事後還能拿發票向公司核銷,顯見相關支出具業務性質,與個人情誼無關,因此認定宋、蔡兩人犯罪事證明確。
宋批司法淪落 沒證據還重判
得知自己遭判刑十一年,宋乃午直說:「怎麼可能!」痛批司法淪落,從頭到尾未經查證,在沒有任何證據的情況下,就剝奪了他公務員的資格,竟還要把他送進牢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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