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改善占用路邊車格 連停7天就移置
避免民眾長期占用路邊停車格,交通局修改「交通局公有停車場管理自治條例」。(記者蘇金鳳攝)
共享車位未在限期內駛離先罰款 若仍不移走 平日1天就拖吊
〔記者蘇金鳳/台中報導〕有駕駛會占用沒有收費的停車格及或者持有月票卻長期占用收費停車格,為了民眾停車權益,台中市議會法規委員會昨天初審通過「交通局公有停車場管理自治條例」修正草案,明定停在路邊停車格同一停車格者連續超過七天就要移置;另外停在共享車位未在限期內移走,將先處以六百元至一千二百元以下罰款,若仍不移走,平日一天就拖吊,假日則是三天後拖吊。
最快6月底上路
交通局表示,目前路邊總汽車格五萬九百九十一格,有收費三萬八千八百七十八格,路外總汽車格十萬一千七百二十格,收費七萬五千六百九十二格,而解決民眾長期占用停車格的問題,交通局提出的「交通局公有停車場管理自治條例」修正草案,並在市議會完成初審,待六月中旬完成二、三讀後,預計六月底或七月初實施。
由於台中市常發生有駕駛長期霸占免收費的停車格,或者是持有月票的社區民眾占用路邊的收費停車格,影響到路邊停車格的周轉,交通局提出「交通局公有停車場管理自治條例」原條文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明定,車輛於公有路邊停車場同一停車格內停放十五日就要移置,交通局原修定為十日,並增訂路外停車場內停放逾十五日則要移置,但是停放收費路外停車場且已繳清則不在此限。
不過,市議員陳成添、黃馨慧都認為,占用不管是免費還是收費的路邊停車格,同一停車格停放長達十天才要拖吊,未免太久,要求縮短七天就要移置。
此外,交通局修正車輛機關學校釋出的共享車位,可讓持夜間優惠月票的民眾停放,若未依期限離開,三天內要移置,市議員李中質疑若是平日,民眾占用學校及機關用地達三天,將會引發學校及機關的不滿,法規委員會修正為平日一天內移置,假日為三日。
另外,常常有民眾質疑有廣告車體的車輛長期占用停車格,新增若占用路邊停車格或是路外停車場超過一日就要處以六百元至一千二百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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