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拍板遠洋漁業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進口非法漁獲 累犯可罰4500萬
立法院院會昨三讀通過「遠洋漁業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保障我國遠洋漁業發展。圖為高雄前鎮漁港。(高市海洋局提供)
漁業署︰可保障我國遠洋漁業發展
〔記者林哲遠、楊媛婷/台北報導〕立法院院會昨三讀通過「遠洋漁業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增訂涉及非法、未報告及不受規範(Illegal, unreported and unregulate, IUU)漁撈作業的漁獲物或漁產品不得進口規定,違反者處六百萬元以上三千萬元以下罰鍰。農業部漁業署表示,將可保障我國遠洋漁業發展,避免低價IUU漁獲輸入我國洗產地後再出口,影響國際形象。
阻絕IUU漁獲進台灣洗產地出口 影響國際形象
台灣在二○一六年訂定「遠洋漁業條例」,並在二○一九年從IUU漁業不合作國家警告(黃牌)名單除名,不過對禁止IUU漁獲進口尚未有相關規定。
這次三讀條文增訂第十四條之一,規定涉及非法、未報告或不受規範漁撈作業之漁獲物或漁產品,不得進口;前項漁獲物或漁產品之品項、載運或捕撈資訊,由主管機關公告之。因國際條約、協定、聯合國決議或國際合作需要,或為打擊非法、未報告或不受規範漁撈作業之目的,主管機關得公告特定國家、地區之全部或部分漁獲物或漁產品不得進口;不得進口之原因消失時,主管機關應即公告解除其限制。
有關罰則部份,條文增訂第三十六條之一,明定違反第十四條之一規定進口涉及非法、未報告或不受規範漁撈作業之漁獲物或漁產品以及違反第十四條之一第三項所定主管機關公告,自特定國家或地區進口漁獲物或漁產品者,皆處六百萬元以上三千萬元以下罰鍰。此外,最近一年內違反前項規定第二次以上者,處九百萬元以上四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向國際宣示我國對IUU漁撈行為零容忍
農業部表示,經過這次修法,禁止IUU漁獲和漁產品進口,讓法條健全外,向國際宣示我國對IUU漁撈行為零容忍。
漁業署遠洋漁業組組長林頂榮說明,IUU漁產品價格較合法漁獲低,導致部分不肖或不知情的貿易商採購後,再用台灣名義出口,傷害國際形象。修法禁止進口後,可保障我國合法業者權益,也呼應國際如歐盟、美國、日本等主要市場打擊IUU漁獲的立場,未來會透過邊境的嚴格控管,阻絕IUU漁獲進入台灣市場。
林頂榮表示,我國規定遠洋業者從捕撈、轉載、卸魚等每個環節都要透明,台灣相關規定甚至比國際更嚴,國內業者捕撈的遠洋漁獲絕對符合規定,國人都可放心購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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