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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師管教權 增列「阻卻違法事由」

2024/02/03 05:30

教育部第2次校安諮詢會議重點

教長︰合理範圍處罰或緊急情況下適當防衛 都不應處分

〔記者楊綿傑/台北報導〕新北市某國中割頸案引發各界關注校園安全,教育部昨召開校園安全諮詢會第二次會議,針對教師管教權,決議增列「阻卻違法事由」。教育部長潘文忠認為,老師在合理範圍內處罰學生,或緊急情況下合理防衛,都不應處罰;校園安全檢查手冊相關範例範本,則將於下週函知各縣市及學校。

昨校安會議擴大邀校長、教師、學生、家長、兒少人權團體及廿二縣市政府教育局處代表,就「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進行全條文討論及修正、訂定「校園安全檢查操作手冊」及「強化高關懷學生過渡性中介教育措施,支援學校輔導個案學生」等三大議題,各方交換意見。

會中特別針對「維護教師管教權」管教部分,潘文忠指出,在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注意事項中第廿四條,增列「阻卻違法事由」,保障教師維持教學秩序和教育活動的必要管教行為,以及採取避免自己或他人、身體等緊急危難,將不予處罰。

「不予處罰」以往未列規範 常添困擾

潘文忠解釋,如果教師按正常程序合理處罰學生,就不會處罰老師,包含要求學生在合理時間範圍內站立反省,若學生以此理由檢舉,學校可直接判斷,不需召開校事會議、調查。以往未將「不予處罰」列入規範,學校不知怎麼辦,造成教學現場困擾。

不過,潘文忠也強調,不予處罰有其前提,假設有學生要攻擊老師,老師在防衛過程中把學生推倒導致受傷,或者老師要制止學生去傷害他人,推、拉致學生受傷,這都是正當必要防衛,不應該處分老師,但若老師又進一步拿椅子去敲打學生,就會是過度防衛。

昨會議其他修正重點還包括,應「保障學生相關權益」,增列參與校園安全檢查人員的保密義務;「鏈結學校家庭及社政單位」,增列脆弱家庭或難以發揮輔導管教功能家庭,需助其連結社政資源等;「強化校園安全檢查機制流程」,明列學校可對發現、接獲通報或有危害他人生命、身體之虞的特定學生,進行必要安檢等。

校園安檢手冊 下週提供範本

至於校園安全檢查操作手冊部分,會議中各方主要聚焦操作流程,依據前、中、後等程序製作範例,而操作流程與相關規定範本,預計下週提供各級學校,據以規定及宣導,未來所需設備設施,將由國教署進行盤整。

教育部昨召開校園安全諮詢會第二次會議,針對教師管教權,決議增列「阻卻違法事由」。(資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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