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治土地未申報被登記國有/地主可聲請塗銷 無時效限制
2023/12/30 05:30
憲法法庭29日做成112年憲判字第20號判決。(記者吳政峰攝)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國民政府一九四五年來台,要求地主於一定期間內辦理日治時期土地總登記,彰化縣石姓男子的祖父當年申報未完成,土地在一九六五年被登記為國有。石男興訟要求塗銷國有登記,法院卻依最高法院一九八○年判例,認為已逾十五年請求權判其敗訴。石男質疑判例侵害財產權,聲請釋憲,憲法法庭昨做成一一二年憲判字第廿號判決,宣告違憲,未來同樣情況的地主可聲請塗銷國有。
憲法法庭做成判例
請求返還土地有解
日治時期,石男祖父與他人共有彰化一處土地,有日治土地台帳記載,而後國民政府來台推行土地總登記政策,石男祖父雖提出申報,卻因不識漢字而未完成登記程序,土地於一九六五年被政府依無主地處理,登記為國有。
石男主張,土地總登記的目的是整理地籍、清查土地,縱使土地被登記為國有,不代表由國家取得所有權,應塗銷國有登記,把土地還給他。
高等法院台中分院雖認可石男是土地權利人,但引用「最高法院七十年台上字第三一一號民事判例」見解,認為本案已逾十五年請求權時效,判石男敗訴。對此,石男質疑因時代背景才逾十五年時效,該判例見解侵害人民財產權,聲請釋憲。
憲法法庭昨認定,當年多數人民因未通曉中文、戰事顛沛流離、資訊不發達等因素,地主未於限期內申報,致土地被登記為國有,若國家仍主張民法的十五年請求權時效,使私有土地繼續登記為國有,已違反誠實信用原則,侵害人民財產權,不具正當性,故宣告該判例違憲。
憲法法庭指出,判決只適用目前仍登記為國有的日治私人土地,不包含已轉賣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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