爛尾樓事件頻傳/消基會促修法 信託擔保改買方
爛尾樓頻傳,消基會籲修法將信託擔保改買方,保障消費者權益。示意圖。(資料照)
購屋族預付款沒保障
〔記者鄭瑋奇/台北報導〕桃園、台中地區在近年發生建案蓋不下去的爛尾樓事件,台北市政府地政局日前也證實北投「泊山妍」、大同區「嘉源埕驛」等已無法依約完工。消基會董事長吳榮達昨指出,現行規定價金信託委託人是賣方而非買方,民眾預付的購屋款項恐付諸東流,呼籲修法將信託擔保的委託人改為買方,或是讓買方信託價金款項有優先受償權利,才能有效保障買主權益。
讓買方有優先受償權利 確保權益
消基會指出,嘉源建設公司資本總額僅有七千五百萬元,但「小孩開大車」,連續開發泊山妍、嘉源埕驛等二處建案,合計銷售達十三億元,若碰到人工、建材漲價、貸款不足等因素時,風險極高,最後遭害的是消費者。
目前泊山妍、嘉源埕驛等二筆預售建案,由瑞興商業銀行於七月十四日公告建案價金信託專戶內,承購戶所繳價金四二六五萬七○九元已全數保留,不再讓建商動用。消基會表示,建案價金信託專戶是確保價金專用於該建案的建屋開銷(工程款交付、繳納各項稅費及工程所需費用),以避免遭賣方挪為其他非建案目的使用與無法完工等風險。
消費者誤以為發生爛尾樓事件時,可以從價金信託專戶全數取回原本所付的購屋款。但吳榮達提醒,依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規定,價金信託委託人是賣方而非買方,消費者承擔的風險依然存在,需要內政部亡羊補牢,將信託擔保的委託人改為買方,當建商無法依約完工或交屋,建商其他債權人如中下游廠商的賠償(如管理銷售、廣告行銷、建築師、設計費等費用)就不會列入受償分配,才能大幅保障消費者能取得的價金。
吳榮達表示,如仍由賣方做為為信託契約委託人,則應修法讓買方對信託價金款項有優先受償權利,才能有效保障消費者權益。
消基會認為,台灣可參考德國、法國規定,制定建築業開發或預售條例,預售屋應經事先許可制才能銷售,許可條件包含建商基本資格條件、建築合理規劃(含居住環境影響、建築面積配置、公設分配等)、可行財務(融資比例上限及自有資金比例)計畫審查等條件,應可減少爛尾樓事件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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