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大校長管中閔 違法兼職處申誡
台大校長管中閔涉違法兼職,公懲會審理後認定,違反公務員懲戒法,昨判決管申誡處分確定。(資料照)
匿名寫社論批政策 違反行政倫理
〔記者楊國文、陳慰慈、吳柏軒、陳鈺馥/台北報導〕台大校長管中閔擔任馬政府行政院政務委員兼經建會、國發會主委期間,為壹週刊撰寫社論,監察院以他涉違法兼職彈劾。公懲會審理後認定,管不僅持續性匿名投稿,且內容批評官員及政策,損及部會首長形象,也妨礙其職務尊嚴,違反公務員懲戒法,昨判決管申誡處分確定。
公懲會直言 管嚴重損害政府信譽
公懲會判決書直言,管不專心政務,公務紀律鬆散,嚴重損害政府信譽,「自有懲戒必要」。公懲會書記官長林玉苹指出,申誡對公務員而言,就是影響考績。不過,國立大學校長無須接受考核,並無考績。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官員則表示,軍公教人員被記申誡,可減發廿五%年終獎金,國立大學校長亦適用。
管引古詩喻 自己無辜遭構陷入罪
管中閔昨未聆判,委任律師陳信宏庭後表示「很遺憾」,無法接受,將研議是否提起再審。管在臉書以古人陳子昂的詩句,比喻自己無辜,遭構陷入罪。
管中閔被控於二○一二年二月六日至二○一五年二月三日擔任行政院政務委員、經建會主委、國發會主委期間,連續匿名在壹週刊寫社論,每篇稿費兩萬五千元,每年稿費約六十五萬元,被監察院認定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禁止兼職」規定,彈劾後移送公懲會。
公懲會從壹週刊支付管的稿酬等資料,認定管在二○一二年二月六日擔任政務委員和國發會主委等職務起,「持續」匿名寫社論;管投稿的部份內容,與本職的性質或尊嚴有妨礙、違反行政倫理,比如國發會主委職責在協調部會政策,卻匿名在週刊社論批評既定政策和部會首長。
公懲會指出,管兼職違失,適用公務員懲戒法舊法規定,且管時任政務人員只有撤職、申誡兩種處分;因公懲會是一級一審制,昨申誡處分,全案確定。
由於申誡追訴時效是五年,而監察院是今年一月十五日移送此案,故管二○一四年一月十五日以前的違失部份均不付懲戒,總計認定管共撰寫二十七期「壹評論」,每篇稿費兩萬五千元,共六十七萬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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