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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新礦須原民同意 政院今拍板

2017/12/07 06:00

行政院院會今將通過「礦業法修正草案」,回應環團護山林的訴求。(資料照)

修正礦業法 落實原基法第21條 違者勒令停工

〔記者李欣芳、蘇芳禾、黃佩君、林彥彤/台北報導〕公民團體抗議亞泥展限案延燒,行政院院會今將通過「礦業法修正草案」,包括亞泥新城山等大型舊礦區必須補辦環評,若環評未過,就會廢止礦業用地。備受關切的如何落實「原住民基本法」第二十一條原民諮商同意權爭議也獲重要進展;未來新設礦業用地及既有礦業用地的展延,都須落實原基法,即經過半數當地原民部落的「同意或參與,並得分享其利益」,若違反這項規定就不能採礦,並可祭出得勒令停工的嚴厲處罰。

大型舊礦區須補辦環評

官員說,「同意或參與,並得分享利益」的辦法,由原民會訂定。原民會昨不願說明,指行政院會後由中央統一公布。

據轉述,行政院副秘書長何佩珊昨在民進黨中常會報告,未來修法有六大重點,包括管制總開採量;強化環保機制,分期補辦環評;落實原住民基本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取得原住民族或部落同意或參與;開放資訊參與;回饋機制,以及刪除霸王條款等。

環評免停工 未過關就廢場

紀錄片導演齊柏林墜機案引燃民眾對亞泥新城山礦區展限二十年的不滿,地球公民基金會等環保及公民團體更發起連署,要求經部撤銷展限案。根據政院的礦業法修正草案,何佩珊表示,若面積大於兩公頃,且未曾環評,年產量又在五萬公噸以上,包括亞泥、潤泰、台塑,必須適用環評法第五條,應通過環評大會;小於五萬公噸的礦場,則適用環評法第二十八條,也就是進行環境調查。在環評期間可以不停工,允許一面做環評,一面繼續開採;若環評未過,就會廢止礦業用地。

至於關鍵的原民諮商同意權條文,政院通過的條文為:「礦業申請人或礦業權者,於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及其周邊一定範圍內之公有土地從事探礦、採礦,應依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辦理。」

根據上述條文,申請新設礦業用地,或是既有礦業用地的展延,都必須適用原基法第二十一條,也就是符合「應諮商並取得原住民族或部落同意或參與,原住民得分享相關利益」的規定。若不符規定,新設礦業用地的申請將不予通過,既有礦業用地展限則可勒令停工,直到改善為止。

此外,具爭議的礦業法第三十一條規定,若業者申請礦權展限被駁回,可申請補償,被外界批評為「霸王條款」,政院版的修正草案將予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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