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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修正 公園晨操播音樂免授權

2017/10/27 06:00

民眾在公園跳健身操與舞蹈使用音樂免授權。(示意照)

〔記者李欣芳/台北報導〕行政院院會昨通過「著作權法修正草案」,不少民眾包括銀髮族經常在公園等開放式場所,為了身心健康跳舞播放CD音樂或做晨操,依現行規定有涉及侵害著作權的違法問題,這次修法放寬這種促進身心健康、非營利目的的合理使用,可不經授權使用。

依據現行「著作權法」規定,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依法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家庭美髮店可合理使用

包括民眾在公園跳健身操、舞蹈、賑災慈善義演、家庭美髮院使用音樂,若經認定侵害著作權者,依現行法律規定,有刑責等問題,不過,經濟部智財局為因應數位匯流、時代潮流,修正案新增「非營利目的合理使用」、「家用設備合理使用」等放寬規定。

因此,未來包括銀髮族在公園跳健身操與舞蹈,而使用音樂、賑災慈善義演、家庭美髮店等,在非營利行為狀態下,播放電視、廣播被認定為風俗習慣,可不用經由授權。不過,運動酒吧要播放運動賽事,被認定是有助營利行為,仍需徵求賽事主辦單位的同意或授權。

主持院會的行政院長賴清德,昨責請經濟部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協調溝通,早日完成這項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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