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天下架》聲請「暫時許可取得事業執照」敗訴 法院說明駁回理由
北高行發言人程怡怡說明駁回中天聲請理由。(記者溫于德攝)
首次上稿 14:33
更新時間 16:00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中天聲請「暫時許可取得事業執照」,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酌,中天未說明自己日後勝訴機率高的理由,且NCC原處分對中天並無重大損害或急迫危險等情,今裁定駁回。中天立即抗告。
北高行稍早也舉行記者會說明駁回理由,發言人程怡怡庭長接著面對中天記者追問:「法院難道不知道中天娛樂跟綜合台無法製作新聞並播出嗎?」程認為涉及具體個案,無從回應,隨後在法警護送下離開。
中天律師團上週一在庭內重申2點聲明:1是「應暫時許可中天新聞台衛廣法廣播事業執照」,2為「不得許可或同意有線電視系統就第52頻道所為頻道規劃申請」。
合議庭指出,中天提起本件假處分聲請時,並未釋明在衛星頻道事業申請換照採取「許可制」情況下,遭NCC駁回換照申請的合法性是否有疑義;且NCC駁回換照申請是否具程序或實體上違法,尚待中天提起本訴審理,且中天也未說明提起本訴勝訴機率高。
另依衛廣法相關規定,原執照有效期限為6年,中天早知情在期限屆滿前申請換照,若未經NCC准許,便無法繼續經營頻道,因此,在中天取得原執照時,應可預見未來未必可獲准換發執照,並藉此預估經營上所應投資的人事及建置成本。
此外,中天能將新聞台原有人員、設備,持續經營廣播電視節目製作、發行等事業,或以目前持有其他衛星廣播電視執照包括「中天綜合台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執照」、「中天娛樂台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執照」持續經營以營利,且減少營業收入與商譽損害,能以金錢方或其他適當方式作補償,因此難認中天受到重大損害或急迫危險。
合議庭也考量新聞媒體屬於全體國民公共資源即社會公器,發展應受國家政策與主管機關(NCC)依法監督,若准許中天聲請,形同中天藉由假處分程序迴避國家就衛星頻道事業換照監理規範。
就聲請保留部分,合議庭也說,中天聲請保留頻位屬「私法上」法律關係的爭執,並非由掌管「公法上」法律關係的行政法院進行處理,對此中天無從以NCC為被告提起相同內容本案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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