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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波定讞// 李宗瑞性侵5女 判22年10月

2015/10/24 06:00

「淫魔」李宗瑞被控性侵十四位女性,最高法院昨首波審結,認定他性侵五女,一罪一罰,合計判刑廿二年十月。(資料照)

〔記者項程鎮、黃欣柏/台北報導〕「淫魔富少」李宗瑞被控性侵多名女性,最高法院昨首波審結,認定他性侵五女,一罪一罰,依妨害性自主判刑定讞,合計刑度廿二年十月,將由高等法院另訂執行刑;一般估計,執行刑約在十年到十五年之間。

李宗瑞另被控性侵九位女性等十罪,最高法院撤銷發回高等法院更審;撤銷發回理由主要有三項,包括二審未依交互詰問程序詰問、訴外裁判(審判超過起訴範圍)、部分有罪認定與勘驗影帶內容不符。

另外,李宗瑞的臉書女網友小玲(化名),指控李趁她神智不清,將她帶回住處性侵並偷拍性愛光碟,台北地院依乘機性交罪判李四年,上訴後,高院今年十月五日首度開庭。

李宗瑞另涉偷拍十九位女性,觸犯妨害秘密罪,屬二審定讞,高院判決合併執行三年兩個月,李提抗告,去年十二月被最高法院駁回確定,他目前在台北監獄服刑。至於刑事附帶民事賠償部分,移由最高法院民庭審理。

性侵14女 高院判79年7月

李宗瑞性侵多位女性,一審認定九女受害,判他十八年半;高院改認定他性侵十四位女性,合併刑度七十九年七個月,執行刑為有期徒刑上限的卅年,最高法院昨判決部分定讞、部分撤銷發回更審。

李宗瑞被控從九十八年起,在台北市夜店把妹,對卅四位女性下藥性侵,再用攝影機和手機拍攝性愛過程,傳聞被害人有女星、女模,檢方依加重強制性交等罪起訴,北檢建請法院依一罪一罰,共判刑二百六十六年半,並向法院求處卅年重刑。

民事部份 李判賠2700餘萬元

高院判決認為,李宗瑞侵害女性,造成其身心巨創,予以重判;民事求償部份,高院判決李共應賠償兩千七百四十五萬元。

李宗瑞的律師鄒志鴻替李抱不平,認為司法受到輿論壓力和媒體渲染,引用的證據法則偏差,判決不公允,但至少整體案件而論,發回比例比較多,未來會繼續努力。鄒志鴻也說,昨天才看過李宗瑞,李瘦了點,但精神不錯。

被害人的律師賴芳玉則對部分案件發回高院更審感到遺憾,賴強調,法院重複傳訊的過程造成被害人心理壓力,更可能給被害人帶來二度傷害;她指出,有人以「女生也不檢點」等言論質疑被害人,甚至連加害人都以「撿屍是夜店文化」等物化女性的言論抗辯,盼高院儘量排除具性別歧視的詰問過程,也盼最終結果能比照二審重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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